近日,因疫情原因,深圳人不断被“有人从香港游泳偷渡回盐田”、“偷渡人员假扮防疫人员”、“有人偷渡回沙头角”等假消息惊吓,迫使深圳警方不断辟谣。
这些消息虽假,但之所以能让人相信,终究是因为深圳与香港仅一河之隔,偷越边境的行为屡见不鲜。经检索,仅2021年深圳地区偷越国(边)境案即三百余例,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以下简称“组织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以下简称“运送罪”)的公开判例数量不多。
有鉴于此,笔者通过对组织罪、运送罪二罪的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及2021年深圳法院裁判文书的整体观察与系统分析,通过对真实案例的论述,以期助力相关裁判规则的实践。
一、刑事审判参考中关于组织罪、运送罪的裁判要旨总结(截至第128集)【表格一】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焦点问题裁判要旨【第 304 号】顾国均、王建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隆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证件,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劳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利用骗得的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成立组织罪;前后两行为属手段与目的关系,成立牵连犯,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组织罪论处。
【第 883 号】农海兴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被组织者在偷越国境线过程中被抓获的,能否认定组织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未遂?
他人已经偷越国境线,但尚未完成偷越行为,依然在偷越过程中,此时被查获,属于在偷越边境过程中被查获,应当以组织罪(未遂)论处。
【第 1031 号】凌文勇组织他人偷越边境、韦德其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以及如何认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既未遂形态?
一、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的区分
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的“组织”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边境的行为;
二是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边境等行为。且对于拉拢、引诱、介绍三种方式以外的其他协助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组织”行为。
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以运送的偷渡人员是否越过边境线作为区份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二、2021年度深圳法院关于组织罪、运送罪的裁判文书总结
笔者通过Alpha数据库的检索功能,检索了审判日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组织罪与运送罪的公开裁判文书,如下表【表格二】:
序号法院基本案情判决结果1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甲乙丙负责驾驶快艇运送偷渡人员甲乙丙定性为运送2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甲与境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团伙勾结,受雇佣负责接送到达境内的妇女直接到雇主家中,或者负责为未找到工作的妇女寻找雇主,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甲定性为组织,系从犯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甲负责联系、安排偷渡人员和船家以及在深圳偷渡点附近接应偷渡人员上、下船。
乙、丙受甲雇佣,负责在偷渡现场望风,观察武警巡逻情况并及时反馈给甲。甲、乙、丙均定性为组织,甲系主犯,乙、丙受雇佣负责望风,领取固定工资,系从犯。
三、裁判观点总结与反思
通过前文两个表格的整理分析,不难发现,组织罪与运送罪争议最多的两个焦点,一是既未遂标准,二是二罪区别。
(一)二罪既未遂标准
1.关于组织罪的既未遂标准
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2年解释》),该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未遂情节作了原则性规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
可见,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组织罪的未遂有“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和“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两种并列情形。其中“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很容易理解且不易产生争议,而“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在实践中则容易出现分歧,故刑事审判参考第883号指导案例从司法解释初衷出发,明确了“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是指:被组织者虽已经越过国(边)境,但尚未完成偷越行为,依然在偷越过程中。
其认为该过程同组织行为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在空间上具有区域性,此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仍处于未遂状态。至此,组织罪的既未遂标准得以明确。
2.关于运送罪的既未遂标准
《2012年解释》及前述刑事审判参考并未就运送罪的既未遂标准作出规定,但运送罪是组织罪的环节之一,从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也可看出运送罪的社会危害性低于组织罪,举重以明轻,运送罪的既未遂标准可参考前文组织罪既未遂标准。
但运送罪与组织罪相比明显具有阶段性、目的单一性,完全比照组织罪的既未遂标准不具有实践操作性。于是,在组织罪既未遂标准确定一年后,刑事审判参考第1031号案例应运而生,明确了运送罪以“运送的偷渡人员是否越过边境线作为区分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与组织罪明显区分。
(二)二罪的区别
组织罪,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 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运送罪,是指使用车、船等交通工具或者徒步带领,将他人非法送出或者接入国(边)境的行为。
区分组织罪与运送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
笔者通过对相关文书的梳理,将组织罪与运送罪大致分为三种案件类型:
其一,被告人单纯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如表格二中案例1;其二,被告人本人是偷越国(边)境行为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或者其在组织者的指挥下,实施了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表格二中案例2;
其三,被告人是受组织者指挥实施了运送的行为,如表格二中案例3。
对于前两种案件,被告人行为定性相对容易,不展开论述。而对于第三种案件,就涉及组织罪与运送罪二罪的区分,接下来,笔者借用表格二案例3中被告人甲的行为,论述如何运用现有裁判规则做改变定性的辩护。
笔者认为,案例3中被告人甲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运送罪,而非组织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涉案的偷渡人员并非甲的客源,甲也未在组织者的指挥下实施介绍、拉拢、引诱的行为,在案证人(偷渡客)及同案被告人所作的“甲使用香港号码拨打电话与其二人联系”的证言仅能证明是甲向偷渡人员告知了相关的偷渡信息,其只是作为船家与蛇头的“传话筒”,该行为不具有组织罪的组织性,不构成组织罪。
其次,法院认定甲负责安排偷渡人员,但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却没有体现甲具体实施了哪些安排行为,若其仅仅安排偷渡人员的住宿、聚集,包括在偷渡点附近接应偷渡人员上、下船,其行为与组织罪的组织行为,性质截然不同。
甲的行为发生在组织者组织、策划好偷越边境行为之后的运输环节,安排偷渡人员聚集在偷渡点是实施运送前必然会发生的集合行为,系运送行为的组成部分,而非组织罪的组织、指挥行为。
最后,从本案公开裁判文书上看,甲仅实施了安排船只运送和相关的对接工作,其既没有与香港蛇头共同策划涉案偷越边境的行为,也没有对偷越边境的行为进行领导和指挥,更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组织者的指挥下实施了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边境的行为。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031号的裁判要旨,甲的行为是安排船只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行为,属于“拉拢、引诱、介绍三种方式以外的其他协助行为,不宜认定为组织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仅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
小结
本文通过对组织罪、运送罪的刑事审判参考和2021年深圳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总结二罪在审判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如下:
争议焦点一,关于二罪的既未遂标准。组织罪的未遂有“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和“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两种并列情形;
运送罪的既未遂标准为“运送的偷渡人员是否越过边境线”。
争议焦点二,关于二罪的区分,除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 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其他帮助行为均不宜认定为组织行为,可以通过行为人主观目的、负责事项所在环节等方面运用裁判规则进行论述。
作者寄语
近期,香港疫情持续爆发,形势严峻,香港偷渡到深圳不但会从重处罚,甚至可能数罪并罚,笔者借此文期待香港同胞继续坚定支持相关政策,做好个人防护,早日打赢疫情攻坚战。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吉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安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安XX的辩护人。开庭前我阅读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XX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没有异议。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般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法定情形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
辩护词XXXX法院: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Y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Y某某同意,指派我担任Y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罪嫌疑人Y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进行了阅卷、会见,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贵院考虑并采纳。 Y某某不应该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首先,Y某某并未在运送“乘客”的过程中,非法出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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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邵永飞律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近年来较为多发,无论是组织他人绕过国家边防检查部门实施偷渡,还是组织他人以虚假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或者组织他人以虚假事由骗取学习签证、旅游签证、工作签证、商贸签证出入境务工、赌博、乞讨、相亲等均可能构成本罪。本罪的量刑起点为2年以上有期徒刑,长期从事此业者,稍有不慎就会获得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相对来说属于重罪。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条件是什么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条件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等,立为重大案件。一次组织50人以L偷越国(边)境的等,立为特别重大案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依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l)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二~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
律师观点分析辩护人杨霞、杨雪霜,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周某,女,汉族,农民,1966年6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逮捕,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于2020年4月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预备犯问题---汪某发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汪某发委托,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辩护人对被告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无异议。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对其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二、本案中
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者,即构成国(边)境罪。所谓偷越国(边)境罪,就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境,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边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赔偿项目 计算公式1. 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
一、什么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我国法律认定的一个罪名,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就构成了该罪名,有严格的罪名认定和处罚标准。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