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磊律师
擅长领域:新型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涉虚拟币领域的“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等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投融资商事纠纷、买卖虚拟币及外贸外汇等导致银行卡冻结申诉解冻等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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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虚拟货币市场迎来暴跌,市值曾经排名第三的露娜(LUNA)因被做空,价格已经无限归零,其余各类主流虚拟货币都有着较大的波动,于是又一批茁长生长的韭菜开始冒头,纷纷进入虚拟货币赛道寻找新的一夜暴富的机会,那么,虚拟货币到底是造富的神话,还是割韭菜的镰刀,甚至于是隐藏着刑事风险的陷阱?
下面,笔者结合自身承办的案件以及相关的司法判决,告诉那些正在从事或者将要从事虚拟币交易的人员,他们那些可能看似寻常的一些行为,或许已经触及到刑事犯罪的边缘。
一、纯场外买卖USDT等虚拟货币
一般虚拟币的交易行为都是依托于平台进行交易,例如某安、某火、某易,但是因为去年9.24十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交易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这就导致头部交易所开始清退大陆用户,一些不善于使用梯子或者使用国际友人的身份信息注册等方式方法的用户,开始大量进入到纯场外交易,也就是使用微信群、飞机群等社交软件买卖USDT等虚拟货币,这种纯场外的交易方式很早便存在,但是在总体交易占比中不高,原因如下:
首先,交易双方因为没有足够的信任基础,即使有群主或者中间方的背书,仍然存在较高的被骗风险。
其次,纯场外交易无法对交易对手方进行KYC认证,可能会存在赃款资金的流入,导致银行卡被冻结的风险。
再次,因为交易成单都是社交软件上口头约定,记录无法有效保存,及时链上有记录,但是无法确认钱包地址持有人的真实信息,一旦出现问题,极容易造成财产损失,维权成本较高。
但是,在9.24《通知》出台后,因为平台的清退及担心相关的风险,于是大量的散户或者OTC商家纷纷转移到纯场外进行交易,这就导致纯场外的交易量激增,交易量激增便意味着有利可图,于是本就是犯罪温床的纯场外交易,逐渐涌入了大量电诈、网赌等犯罪资金。
而一些刚入行的新手,对纯场外交易规则不熟悉,没法做到较好的风险隔离,例如审核资金流水,KYC认证确定实名信息等,导致交易过程中,极其容易收到涉案资金,发生冻卡的现象,而银行卡一旦冻结,有因为无法提供较为详细的交易流程和交易对手方的信息,这就导致轻则银行卡不予解冻,重则成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公安机关认定纯场外交易构成帮信或者掩隐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而这种纯场外交易,因缺乏交易对手方信息,而且在微信或者飞机等社交软件上撮合交易,且交易的对象是虚拟货币,属于一种虚拟商品,本身就具有隐匿性,这就导致公安机关在判断是否构成“明知”的过程中容易将其判断为对上游犯罪具有明知的情节,从而进行刑事打击。
二、频繁使用加密聊天软件进行交易
一般使用微信或者飞机等社交软件进行交易,即使可能会被认为交易方式异常,成为打击的对象,但是这种概率还是较少,因为微信或者飞机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还原聊天记录,即使被误删,也是能够调查证据予以解释清楚的。
但是币圈之中,还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或者猎奇心理,采用蝙蝠等加密软件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这种加密软件利用了密码学原理,本身具有极强的匿名性,并且阅后即焚,无法通过任何技术手段还原交易过程。
这就导致一旦自己的银行账户收到涉案资金,被冻结以后,公安机关要求你配合调查时,你没有任何的证据材料证明你的交易属于正常的交易,你也无法提供详细的交易信息,就算能够提供链上点点对的转币记录,但是仍然无法详细释明交易的详细过程。
这就使得公安机关严重的怀疑你具有犯罪的动机。
根据笔者代理的几起湖南某地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案件,我们前期和公安机关论述了虚拟货币交易的正当性,公安机关也听取了我们的意见,但是在侦办过程中,发现本案当事人频繁使用加密软件进行虚拟币交易,而且银行卡内涉案资金较多,也无法通过详细的证据链证明其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主观“明知”的,这就导致我们的辩护陷入到了极大的被动之中,虽然在理论上我们一直说疑罪从,但是在实务中往往侦查机关的办案逻辑都是从有罪推定开始,理论和实践的矛盾并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所以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的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自证清白。
虽然这几起案件,我们通过大量的间接证据来佐证我们对于上游犯罪的“不明知”,最终争取到了较为好的结果,但是这也仅仅是个例,而大量的案件都最终因为当事人采用加密软件的交易方式,而陷入刑事惩罚的泥淖之中。
那么公安机关认定采用加密软件进行交易,属于“明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还是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五款: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因此,再次友情提示币圈的小伙伴,加密软件有风险,使用须谨慎。
三、短时间内的高频买卖USDT等虚拟货币
一般来说,散户不容易出现这样的问题,大部分是OTC商家,为了能够搬砖套利,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高频交易,但是9.24出台以后,虽然在法律意义上并没有将其纳入到刑事犯罪的范畴,但是仍然是在政策上进行了否定性的评价。
所以公安机关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都是采取较为严格的审查态度。这就导致行为人如果进行短时间内高频交易,那么他的银行卡的流水会非常庞大,一旦有涉案资金流入,公安机关首先会根据银行流水的数额,主观判定该行为人存在异常行为,然后会进行讯问,在讯问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解释不清楚,或者笔录做的有瑕疵的话,就会有很大的概率会被认定为涉及到帮信或者掩隐。
笔者代理的浙江某地的几起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就有公安机关因为OTC商家银行卡有涉案资金,且资金流水过大,就将其定性为帮信罪,并且将银行卡内的所有流水都判定为涉案资金,这种判定方式显然是错误的,最后我们也在辩护过程中予以更正,但是因为
其银行卡高频交易,一张卡一天的银行流水达到了一千万,就导致在进行辩护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大量的材料来还原每一笔交易的真实性,这不仅增加公检法的工作量,也使得整个案件的辩护难度变大。
而且每天的高频交易,除非知晓交易对手方的资金来源是合法资金,否则极其容易收到涉案资金,导致银行卡冻结,从而引起刑事风险,而且高频交易也容易被银行进行风控冻结,导致该卡出现非柜的现象。
而且,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帮信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这一条文的规定,明确了如果无法判断涉案资金,那么只要银行流水超过了二十万的五倍,也可以将其定性为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虽然,2022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了,“在适用时应把握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
行为人能够说明资金合法来源和性质的,应当予以扣除。”提高了帮信罪的入罪门槛,要求卡内涉案资金必须要有三千以上的才能够认定构成犯罪,但是这相比较动辄一天流水千万的OTC商家而言,也仅仅是杯水车薪。
四、银行卡因交易虚拟币被冻结后继续交易的
币圈有这样一句话,如果银行卡没有因炒币被冻结过,那一定做的规模不大。这句话也反映出冻卡现象在币圈中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
对于那些币圈老人而言,没冻过卡,就像打篮球被人说球鞋是假的一样,感觉收到了侮辱。但是这个也仅仅是玩笑话,为什么币圈玩家容易冻卡,本公众号之前的文章都已经讲述的非常清楚,如果感兴趣的观众可以多翻一翻,这里不再赘述。
在9.24《通知》出台之前,如果被冻卡,还继续交易的,又被冻了。虽然说可能有一点刑事风险,但是问题一般不大,只要不是涉及到纯场外交易或者存在其他交易异常的情况,一般都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释清楚,从而解冻银行卡,消除刑事风险。
但是在9.24《通知》出台之后,如果因为交易虚拟货币被冻银行卡,那么就需要注意,如果还继续从事USDT等虚拟货币买卖,再被冻结的话,就面临这极大的刑事风险了。
笔者去年代理的上海某区的一起案件,该案件发生在9.24之后,因为交易虚拟货币收
到涉案资金被拘留,在和公安机关沟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他之前银行卡被冻结过,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银行卡被冻结,那么应当会去处理,银行也会告知相关的冻结原因,那么他在知道冻结原因之后,仍让继续从事该业务,那么就能够推断出他们对于该交易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明确的认知,属于“明知”的范畴。
当然,有人会辩解,我银行卡被冻结,我以为是银行风控,所以就没有去处理,这种解释实际上是非常无力的,因为一般推定“明知”都是将人作为一个成年理智人进行考量,除非存在认知障碍,那么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如果遇到银行卡冻结的问题,会立马去找冻结机关讯问原因,并且做出处理,长时间不去处理,或者没处理完,放任不管的,这在公、检、法的眼中都是非常异常的行为。
而且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属于“明知”,那么即使在实务中,你的卡被冻结了,银行可能没有告知你,但是如果你不处理该冻结事宜,仍然继续从事虚拟货币买卖行为,然后又被冻结银行卡,那么你的行为就完全能够达成该推定“明知”的标准,能够用帮信罪进行评价了。
当然,有些朋友可能说我都被冻了好几次卡了,怎么还没抓我呢?我想说,运气很好,但是莫存在侥幸心理,有时候可能不是不抓,而是是时候未到。
四、交易之前的频繁测卡行为
币圈有很多人有这样的习惯,那就是在交易之前,会测一下自己的银行卡能不能用,一般都是向支付宝或者其他的卡中转一块到十块不等的零钱,如果能够转进转出,那么该卡是正常能够使用的卡,就可以继续进行交易。
对一般的币圈玩家而言,这种测卡的行为是一种风险规避手段,怕银行卡被冻结后,大额资金流入,导致自己无端产生损失。但是这种测卡行为在公检法的眼中就完全是异常行为,而且这种测卡行为不仅仅是币圈所有,而在一些洗钱犯罪中经常性的被用到。
例如一些洗钱犯罪中,有人大量的收购农村老人的银行卡,作为跑分洗钱的工具,因为购卡人本身就是参与犯罪,所以每张卡他们在进行跑分或者资金转移时都会进行试卡,也就是测卡,而操作模式和上文中所讲的是一致的。
那么这种行为,天然的在公检法眼中留下了属于犯罪手法的一种固有印象,一般币圈玩家选择测卡,虽然出发点属于保护自己的
利益。
但是,测卡行为,也推定出,测卡人知道币圈交易过程中会存在冻卡的问题,也就是说知道上游资金存在涉案资金的可能性,那么你明知可能会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资金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的通道,却仍然提供,那么从法律上讲,就具有明知+放任的心理,属于间接故意,如果一般意义上来说,是完全可以作为推定“明知”的一种主要依据。
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公检法以这样的方式推定当事人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不在少数,虽然我们也做出了合理的解释,说测卡行为虽然存在明知,但是这种明知属于概括的明知,不是具体的明知,而无论是帮信还是掩隐的“明知”判定都是具体的明知要求对所交易的具体某一笔涉案资金具有明知,但是这种解释和辩护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9.24之后,其辩护的可能性和辩护的空间变得更弱,所以,测卡行为,如果一旦出现问题,那么需要承担刑事风险的可能性就极高。
四、其他交易行为
除了以上五种常见的行为以外,还有一些其他行为,同样存在极大的风险,例如,最近非常多的现金线下交易行为,这种行为不仅银行会将你纳入风控管理,更有甚者会直接报警,导致一些负面后果,同样,现金交易容易被钓鱼执法,这种案例,我们年初在福建某地做过几起。
同时,现金交易也容易被抢夺或者诈骗,风险系数非常高。还有一些交易行为,例如通过外汇途径交易,也就是不碰人民币,最后通过换汇的方法转移成人民币,这种不仅可能会涉及帮信或者掩隐,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币圈之中,交易行为千差万别,不足以一一道尽,但是对于任何的交易行为,仍然建议谨慎交易,在现在的大背景下,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相关风险非常大,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谨慎投资,做好风险隔离,积极关注币圈法律动态,切莫贪小利,走向不归路。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首先应该是一种经营行为,经营行为之所以非法是因为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假借投资交易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明显不同于市场经营活动,未产生扰乱正常虚拟货币市场秩序的影响。上述观点实质上是认为只有规范的符合市场经济的经营行为才是非法经营中的“经营”,即认为禁止经营领域不应当存在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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