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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三月三”加班,应获得300%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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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三月三”加班,应获得300%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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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企业安排职工“三月三”加班的应当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案情简介:欧XX是2014年2月8日入职XX超市任销售员,2014年5月20日单位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2014年6月10日欧XX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三月三”两天广西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规定“壮族三月三”是本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本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2 天。

XX超市安排欧XX在“壮族三月三”加班两天,就应当按照法定假日300%的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裁决支持欧XX的仲裁请求。

实务要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壮族三月三”是本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本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两天。

即“壮族三月三”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全体公民的法定假日。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此期间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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