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检索
1.《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经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从补缴次月起按照本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的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待遇。
二、相关案例检索
1.法院支持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案例
①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申14号昆山市海进机械有限公司与吴根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由于昆山市海进机械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吴根新实际工资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吴根新获得的伤残津贴仅是2456.64元,差额1434.56元应由昆山市海进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②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民终571号刘斌与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客运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根据上述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桃江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所核发刘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符合法律的规定,桃江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所在刘斌工伤保险待遇缴费基数核定的问题上没有过错,但刘斌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091.86元,而湘运集团桃江分公司以2118元/月作为刘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属于用人单位没有如实申报刘斌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49号于君赋与广东锻压机床厂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收入标准向社保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少缴纳部分造成劳动者获得的保险赔付损失的,应该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因于君赋在被认定为职业病之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748.58元,而锻压机床厂申报于君赋的月缴费工资为2810.33元,差额为1938.25元,由此计算锻压机床厂应向于君赋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197.25元(1938.25元/月×;13月)。
④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3552号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明德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明德华为拾级伤残,隆兴公司虽给明德华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因参保不足,除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其差额部分应由隆兴公司支付。
故隆兴公司应支付明德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为18291元[(5175元/月-2562元/月)×7月]
2.法院不支持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案例
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964号刘建国与厦门市万成龙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对于刘建国提出的缴费基数不足导致其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主张万成龙公司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两项差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情形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管理职责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综上,如刘建国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可依照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解决。
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终1454号邱海龙、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邱海龙要求中煤七十一工程处按照邱海龙实际工资补足工伤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及支付购买卫生纸、护理垫等费用,因中煤七十一工程处已经为邱海龙参加了工伤保险,上述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故对邱海龙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732号向武剑与重庆真伊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案中,向武剑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1335元/月,应当按照2012年度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83元的60%补足计算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存在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足导致向武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放不足的问题。
况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向武剑主张由真伊公司补足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缺乏依据。
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申字第01308号张天木与和龙市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天木与庆兴煤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张天木在庆兴煤业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依照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原审以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张天木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条例规定。张天木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未按照其本人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应由被申请人补足差额,按本人实发工资计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再审理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三、检索分析
1.检索法律分析
关于法律分析方面,目前已有地方出台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与劳动者实际工资不符导致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由用人单位承担补足责任。
但笔者注意到重庆市高院在重庆市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仍认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补足责任缺乏依据。同样的,厦门市在已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为由驳回。
2.检索案例分析
通过检索结果分析,法院作出支持劳动者诉求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法规,明确此种情形由用人单位承担补足责任;
(2)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工伤待遇降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应予补足。
法院作出驳回劳动者诉求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该项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2)劳动者主张补足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3)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差额
单位未足额交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补足差额,单位未足额参保致工伤待遇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劳动者在企业没有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下能获得怎样的差额赔偿按照法定缴纳标准赔偿社保补缴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已经没有义务为您缴纳社保了,这种情况,处理方式有三种:1、个人继续缴纳社保,直到缴满15年为止2、个人把社保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个人职工到了退休年龄还没有缴纳满足15年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3、终止个人职工社保,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到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已经没有义务为您缴纳社保了,这种情况,处理方式有三种:1、个人继续缴纳社保,直到缴满15年为止2、个人把社保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个人职工到了退休年龄还没有缴纳满足15年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3、终止个人职工社保,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向当地人社局举报,并要求单位缴纳社保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已经没有义务为您缴纳社保了,这种情况,处理方式有三种:1、个人继续缴纳社保,直到缴满15年为止2、个人把社保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个人职工到了退休年龄还没有缴纳满足15年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3、终止个人职工社保,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到了
【离退休意外】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事故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90号第一条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比照工伤处理,生活困难的问题,可由企业酌情处理。
吃空饷,单位领导的处理方式如下:1、停发或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养老金等待遇;2、停缴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3、办理返岗,辞职,退休、退职,辞退、解聘等手续;4、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为违法辞职,是指劳动者违
你好,若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处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相关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第六条、第七条:1、(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
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没有足额缴纳社保可以向投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诉;公积金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建议与单位协商解决。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怎么处理和单位协商补缴社保,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
1、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2、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3、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4、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5、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 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产生纠纷,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22个月后才缴纳社保保险的行为违法,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处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单位未足额参保致工伤待遇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的规定,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伤待遇差额的。
单位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申报的月缴费工资低于劳动者月实际工资,而劳动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以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实际工资为基数,由此,造成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数额低于劳动者实际应当享有赔偿数额。我们的问题也由此产生,即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是否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
1、如果是首次参加社保的人员,交社保的最高年龄受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男性超过60岁,女性工人身份超过50岁,干部身份超过55岁的人员,就不能再办理参保手续了;2、对于非首次参保人员来说,买社保是没有最高年龄限制的,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如果不办理退休,还想继续交社保,也是可以一直继续交的,没有年龄限制
法律分析:公司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社保都是违法的行为。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向社保局部门投诉的,经核查发现确未足额缴纳,将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如果用人单位在社保局行政部门发出限期补缴通知后依然不予补交的,则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