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4-10生效日期:2000-04-10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京劳社资发[2000]7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劳动者制度工时的折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的文件精神,为便于企业执行政策,对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统一口径,即: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0.92天。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
由于每月制度工时天数改为20.92天,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中小时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39元人民币,其它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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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