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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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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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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

     寒冷的冬天,甲为了取乐将100元扔入湖中,乙为了得到100元而跳入湖中,因而死亡。

         【分析】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甲对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其中的“因”应当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并且必须是实行行为。

本案中,甲仅实施了一个行为:将100元扔入湖中。这一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此不能成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因”,所以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直接不具有因果关系,甲也不应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案情】

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发生争吵,甲狠狠踹了司机后背一脚,于是司机返身打甲,此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路上行人。

      【分析】

甲的行为与路人的死亡之间介入了司机“返身打甲”的行为。这一介入因素是否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需要判断在该案中这一介入行为的出现正常与否。

事实上,根据社会经验,当甲殴打司机的时候,司机躲闪或者还击的概率都很高,都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而不能因为其是司机就要求他“双手紧握方向盘、目不斜视、任凭他人殴打”,进而认为司机的还击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

既然司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那么甲的行为与路人的死亡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因果关系。

因此,甲的行为与司机的行为均与路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司机的行为不中能断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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