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纠纷案件主要发生在北方人口密集区,也是供暖需求相对旺盛区,供暖纠纷的类型主要是供暖费的追缴,比如北京,98%案件都是供暖费追缴问题导致的,其中包括:采暖用户认为供暖不达标,拒绝缴纳采暖费的;
采暖用户擅自解除供暖关系,拒缴采暖费的(如采暖用户认为通过拆除暖气片就解除了供暖关系的);原本由供职的单位直接代缴供暖费,而改革后单位和没有与职工说明情况,导致单位职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按时缴纳供暖费的;
采暖用户认为供暖单位服务差而拒缴供暖费等等情形。
作为采暖一方的民众,在此等纠纷诉讼中往往不太容易取胜,原因有二:一个是供暖不达标的举证难,一个是关于供暖合同单方能否解除的问题。
首先,供暖不达标时,采暖民众面临举证困难的境地。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
因此,采暖民众如果主张供暖不达标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供热单位起诉采暖用户追索供暖费的时间多在非涉诉供暖季,因此很难还原涉诉供暖期间的实际温度。
其次,关于供暖合同采暖用户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的问题。供暖合同有它的特殊性,北方大部地区属于强制供暖,采暖用户与供暖企业之间的供暖合同是国家强制订立的,供暖室温标准、供暖价格也由政府部门确定,国家对供暖合同关系实行特殊管理,不管是供暖方还是取暖方均应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
就具体案件来说,比如采暖用户以供暖不达标为由通过自行拆除暖气片的行为能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此时要看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以及采暖用户是否享有供暖合同的终止权、抗辩权等来判断了。
我们总结了近年来供暖纠纷案件特点及变化,分析情况如下:呈现批量起诉的情形,由供暖公司集中批量起诉采暖用户缴纳采暖费。
调解结案导致原告撤诉案件越来越多。比如北京有的区法院辖区内全部供暖纠纷均由立案庭的调解速裁团队处理,团队内部实现先行调解与速裁审判无缝衔接。
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法官出具民事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对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由法官进行快速审理。调解结案导致撤诉的概率有时能高达百分之八十以上。
同时,根据近年来相关司法判例,我们也总结不同结案方式所需要的时间,一般通过诉讼来解决此类纠纷的,一审的时间为6至8个月,如还经过二审的,时间一般为1至1.5年;
而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时间通常为1至3个月。所以关于此类合同纠纷,调解结案为最快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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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法中介公司打着房屋出租代理的名义,以各种优惠条件从业主手中骗得房屋钥匙及一个月的空置期,以月付的方式支付租金,同时刊登低价出租广告吸引租房人士,如承租人看中此房,至少要以押一付三的方式支付房屋租金,而更多的是采取半年付、年付来支付租金。不法中介采用这种手段,短期内便可积累大量的现金,然后伺机携款出逃,从而给业主及租房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骗术二:巨额差价 不法中介使用各种优惠手段,骗取业
一、约定不明的风险及防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可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
法律分析: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
判断某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依据的是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一、收房流程1、核验业主材料2、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由开发商加以说明,《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3、业主领取钥匙并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4、业主做综合验收5、业主就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改进意见或解决方案6、开发商与业主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7、根据协议内容解决交房中
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到底和户口有没有关系要视土地的性质而定。依据现行的法律,我国的土地性质分为两种: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这两种性质的土地上房屋在遇到征收拆迁时,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导致的补偿项目与补偿标准略有差异。1、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的关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
卖方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有以下注意事项:1、卖方如果想卖正在出租中的房子,那么不要忘了向租房者告知房屋出售的事宜。2、不要全权委托中介。全权委托中介来办理的话,中介可以不经过卖方的同意,便可随意处置房屋的买卖行为。3、如果卖方想要违约,那么最好还是主动和买家协商一下赔偿问题,尽量按照双方都满意的办法进行处理,如果事件升级就得不偿失了。【法律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
你不签和解协议不就得了吗?调解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呀,调解协议的达成也需要双方合意才可以的,所以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调解。如果法院的调解书已出,且已送达双方,除非有受胁迫、欺诈等情形,否则必须要执行调解书的。
【组织考试作弊罪】本罪是指行为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或者为组织作弊者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立案标准】根据《刑法》284条之一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发动、策划、指挥他人进行作弊的,或者为组织作弊者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构成本罪。【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犯罪主体】本罪的
1、刑事案件中,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2、民事案件中,一个律师不能代理有利益冲突的两被告,如两夫妻作为被告,利益是共同的,则可以同时由一个律师代理。
大家好,我是焦律师。今天我们来聊一聊经营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疫情以来,整体经济还是受到很大的冲击,很多朋友,都在自谋出路,做个小买卖,直播带个货等等,这些都是一种新型的创业经历,那么国家目前也在鼓励自主创业。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聊聊第一个问题,经营主体的法律问题。 一、纠正一个误区,经营主体有那种重要么?很多朋友都觉得并不重要,那么在这里,焦律师很负责任的告诉你,经营主体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1、
骗局一:“假”房主或“假”房子 “假”房主是指施骗者谎称自己为房主出售房屋,如果购房者不加以核实就轻易交定金,等到签合同发现人变了就中了骗子的全套。另外有的骗子很“高明”,会造假的身份证甚至房产证,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向购房者索要定金及购房款,如果购房者交付款项,他们便逃之夭夭。 防骗指南:购房者确认卖方的身份和房子的“身份”,首先需要核查卖方身份证及房产证是否为原件。如对身份证真实性有异议,可到派
购房者不仅要保留好购房合同,还要保存好购房发票、契税票、物业费发票、供暖费发票等,这些发票单据是缴税、过户等环节的重要凭证。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如果是现房的话,根据我国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为有效成立。若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只需补办丢失的材料就可以了。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并且没有办理房产登记,可以到房管部门查询。购房发票很多人会忽视发票的重要性,特别是购房发票。殊不知
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三违的内容是指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这三种现象。【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一)表见代理风险。主要指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造成的风险。(二)由“关系章”、“人情章”带来的风险。从实际发生的多起公章纠纷来看,相当一部分法律风险是由于公章管理人员缺乏原则性、纪律性,违反印章管理制度,服从或威慑于领导的授意安排所造成。这种主观性很强的违规有上升之势,造成的风险不可小觑。(三)保管、交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公章外借、随意摆放、交接不清等违规操作都是风险隐患
购房流程最后房产交接需要注意哪些费用?有公共维修基金、契税、产权代办费、有线电视电话费以及物业管理费。清楚收费条款,明明白白缴费,不被收房人忽悠。 费用一:公共维修基金——日后入住维修的保障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会一次性收取用于日后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和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大修、更新、改造的某项储备资金,这种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开发商只是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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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中的作用
一、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义务1、在生产经营作业中,从业人员的责任主要是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哪些内容(1)认真
不能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只要案件的调查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行政处罚不一定要询问笔录。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中不一定需要询问笔录也是同样的道理,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