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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不还款可构成侵占罪!

问题描述

融资租赁不还款可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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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1年11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设备一批给甲公司,租赁期间为三年,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租金按月支付,2012年9月,甲公司出现违约延滞支付租金,2013年1月,融资租赁公司起诉至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A,2013年9月取得判决,期间,由于承租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亦实际负责人)将租赁物私自处分并未返还租赁物出卖款及支付任何租金,故融资租赁公司选择全部租金,判决支持全部租金。

因租赁物被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私自处分,融资租赁公司于2013年6月以侵占罪自诉至甲公司所在地(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B,请求追究赵某侵占罪刑事责任,B法院以“本案自诉人所诉被告人下落不明,暂不满足刑事自诉的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融资租赁公司提起上诉,2013年9月二审法院以“原审裁定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撤销了原裁定并发回重审。

B法院重审后,于2016年8月以“自诉人无涉案租赁物所有权”为由,判决被告无罪,融资租赁公司上诉。

借此案例为契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租赁物处分(或者转移),而不返还处分款或者支付租金,是否构成侵占罪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盈信律师提示您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私自处分租赁物是可能构成侵占罪的,也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加入该条内容以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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