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业主质疑小区停车费随意涨价可向物价局投诉
二、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杨某入住禅城区某小区,该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月租金一直是300元。从2017年5月1日起,物业公司在没有征得业主大会同意情况下,擅自将车位月租金调整为530元。
同时还调整临时停车收费标准,超过半小时收费5元,超过1小时收10元,超过12小时按25元/天收费。该标准远远超过周边小区收费水平。
杨某找小区物业公司理论,物业公司解释小区停车费涨价公告已张贴在小区公告栏中。杨某表示该公告并没有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物业公司按照之前标准收取停车费。
双方协商无果,杨某向佛山市物价局反映该情况并收到《回复函》。由于担心时间拖延,杨某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物业公司擅自提高小区停车费行为属于无效;
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按涨价之前标准收取停车费。
三、争议焦点
1. 物业公司仅将提高停车费通知张贴小区公告栏中程序是否合法。
2. 物业公司是否可按涨价后标准收取停车费。
四、法院判决
1. 关于物业公司擅自提高小区停车费是否合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故,物业公司擅自提高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程序不符合法律与法规的规定。
2.物业公司在2017年5月1日份实施的调整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该行为并没有经过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法院亦没有看到相应的备案证据材料。
物业公司答辩其已将提高停车费标准公告张贴于小区公告栏中,该公示行为应为无效。故,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提价之前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五、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2017年)》
第五条规定,(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三)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需求者与他人进行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
第六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需要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报告。
(二)拟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事项已公告30日以上。公告的相关事项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的审计报告、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
公告期间,应当听取和收集业主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已经公示60日以上。
公示的表决结果应当包括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与其相应的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公示期间业主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
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重新统计表决结果。
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3年)》
第十六条规定,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高于该自有产权车位所在停车场小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月保)30%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场经营者)约定,按每月每车位计收。
5.《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条规定,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6.《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尚东美御雅苑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2010年)》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尚东美御雅苑室内停车场作为配套停车场,应首先满足住宅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现在和今后的合理停车需要,并按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规定执行。
(2)所增加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费用后,应用于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支出,收入金额和流向应定期向业主公示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
7.《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停车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停车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汕价〔2011〕163号)收悉。函复如下: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第四、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是指“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项目”。
(2)你局应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经营者发放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证明。
以上,业经过省法制办审查通过。
8.《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在市物价部门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1)进入居民住宅区、“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
(2)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经批准收费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六、类似案例
广州市骏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0114民初9174号
法院认为,关于物业服务费的计收标准问题。被告确认其在2014年11月之前是按每月130元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将物业服务费由每月130元调整为每月150元。
原告针对提价主张而提供的2015年5月13日的《通知》为其单方出具,无证据证明原告已将该《通知》中的提价事项告知小区业主以及业主的赞成或反对情况;
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也无法充分证明案涉小区过半数业主已同意按涨价后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
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涨价程序,《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需要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物业服务企业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报告。
(二)拟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事项已公告30日以上……(三)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已经公示60日以上……。
依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现原告要求按每月150元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价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每月150元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应按原告确认的每月130元标准计算。
七、建议提示
1.业主对停车费有质疑,可向物价局投诉。根据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物价局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建议业主可先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收费证明,确定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如果属于乱收费的现象,可以向物价局投诉,以纠正其违法行为。
即使审批合法,业主也可以向物价局提出异议。
2.如需提高小区停车费标准,应当完成如下程序:(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3)制定修改小区停车收费规定应当先由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新标准进行表决。
(4)由区物价局对新规定进行备案。(5)物业公司执行该收费标准。
3.为理性制约小区物业对停车费乱涨价,小区业主大会可表决约定,对于临时停车收入所得70%将充入维修基金,剩下30%用于物业管理支出,并将该约定提交区物价局备案,这可相应牵制物业公司。
4.物业公司擅自涨价纠纷较为常见,业主该如何理性维权?第一,如果小区有维权主体即可自行维权,小区可成立业主委员会,业委会可作为打官司主体来维权;
第二,没有维权主体,业主可向所在社区和街道反映协调,协调不成,业主可向区级物价部门投诉。
1、小区乱收停车费的行为违法,可以直接向物价局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2、向法院起诉维权;3、与小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行,再向其他部门投诉,如果你要起诉的话,首先要拿出物业收取这么多停车费不合理的证据,光口头上说不合理是不可行的。
关于小区停车费随便涨价,如何维权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近日,国家发改委发文,规定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意味着今后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将由开发商自行定价,而政府不再出具相关指导价。一直以来,社会普遍存在小区停车难的问题,在当前价格管制放开后,一些小区停车费纷纷涨价。1,避免个人单独与车位经营者去谈判。“大鱼吃小鱼”,分散的个人永远无法与一个机构进行博弈。看看
物业费上调,需要报物价局审批备案;物业的物业费不能自己说上调就上调,需要公示,然后上报物价局审批。
法院判决不公可向哪投诉1、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在判决生效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3、如果判决不公涉嫌审判法官个人的违法犯罪,可向当地的纪委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几方面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和执行力。判决对人的拘束力,即判决具有确认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这种效力包括对当事人、人民法院和社会的效力
小区停车费价格由开发商或业委会制定。产权车位的销售或租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小区停车费由开发商结合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自主定价,不受政府指导价的约束;共有车位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车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
小区停车费不可以随便涨价。根据法律规定业主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权利。小区停车费是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
一、小区停车收费管理第一条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收取停车管理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
一、小区物业收电动车停车费合理吗1、小区收电动车停车费不合理。因为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具体情况不清楚也就不好决定了。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2、法律依据:《
一、小区业主和租户停车费不同合法吗业主和租户停车费不同不合法。物业收费不合理可以向当地物价局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的房管局物业管理科投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
2009年初,馨安苑小区的业主们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张罗着与小区物管签约一事。谁料,这物业合同谈了三年,还是签不下来。在反反复复的拉锯中,物业服务质量开始下滑,业主们开始拖欠。最后双方的矛盾激化,导致今年12月11日夜间“开车回家进不了门,警服男持菜刀与保安对峙”一事出现。物业合同为何这么久还签不下来原来是业主与物管在停车费收益分配上存在分歧。原来,当年物管给了两个方案,一个是停车费收益他们拿八成
小区停车费可以随便涨价吗不可以。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
小区停车费疯涨,业主怎么维权我们知道,除了小区规划不合理这种硬性缺陷,停车难所遭遇的主要是制度性问题。1、首先,停车位归属不清是问题的核心。《民法典》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
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但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第二种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划线
小区停车费不可以随便涨价。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指导价、国家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或国家定价。
烟草是国家严格管控物质,对涨价来说那是不能随便的,各地方和个人也没有随便涨价的权利,烟草公司也不行。它会涉及很多问题特别是税收问题,因此烟酒每涨价一次都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
小区收停车费需要物业管理部门批准,小区收停车费的标准如下: 1、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每车每月70元; 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3、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地下车库归属权属于谁 1、占用业主分摊面积的地下车库,如地下车
小区停车费应该归谁所有小区停车费的归属:1、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小区停车位的归属,一般来说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产生的收益也是属于全体业主的;2、如果有明确约定停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那收益则是归属开发商。小区停车费应该归谁所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
国家规定小区停车费的标准是:房地产开发商修建的专用停车位或者车库,由物价部门制定相关的计价标准;小区共用部分的小区临时停车费,可以由全体业主制定停车费。
法律分析: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小区坠楼死亡与物业防护措施不当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有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家规定小区停车费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结合小区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15分钟(含)以内免收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