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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委托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是多管闲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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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委托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是多管闲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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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委托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是多管闲事吗?

在征地拆迁中,进行危房鉴定,经常会成为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借口和理由。比如,如果被征收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为了逼迫被征收人搬迁,有的行政机关先将房屋进行拆除破坏一部分,然后再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在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之后,然后行政机关又打着拆除危房的名义,将房屋全部强制拆除了。

那么,行政机关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的危房鉴定报告,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吗?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法院的相关案例。

天津市某区住建委委托某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案件鉴定,并作出鉴定报告。刘先生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房屋鉴定报告,区政府认为,刘某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驳回了刘某的复议申请。

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情形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但是由于鉴定行为根本不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刘某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在征地拆迁中,很多时候,行政机关进行“危房鉴定”的根本目的是为强制获取被征收人房屋所在的地块披上合法的外衣。所以,很多时候的危房鉴定,只是行政机关为自己违法强拆找的借口和理由,并不是真的是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在面对这种“自欺欺人”的违法拆迁的时候,被征收人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在没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且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时候,一定要保存好违法强拆的证据材料,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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