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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对房屋进行“群租”,业主不胜其扰该怎么办?

问题描述

邻居对房屋进行“群租”,业主不胜其扰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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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业主在对自己所有的物业使用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群租”影响了相邻方业主的生活,损害了相邻方业主的合法利益。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相邻方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将房屋群租给他人,影响了相邻业主的生活起居,给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现行法律没有对“群租”予以明确界定。一般来说,“群租”是指业主将房屋分别向两个以上承租人出租或者承租人租赁房屋后,又将房屋出租给多人居住使用的行为。

“群租”现象在一些大城市尤为突出,而且很难彻底消除。“群租”会造成房屋结构的破毁。例如,随意分隔房间,乱拉电线,存在明显的消防安全隐患。

由于居住人多也会带来噪声、休息的不定时,影响相邻方的生活起居。外来人员的进出也给小区的物业管理带来安全隐患。由此可见、“群租”带来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应予以制止。

目前法律没有对“群租”行为予以规范,业主该怎么办呢?为了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共同利益,可以通过业主规约的方式,制定关于禁止群租的管理规约条款。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12 条的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制定的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予以遵守。

《物业管理条例》第 45 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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