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证人的时间是否有限制
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证人就案件情况以言词方式进行调查询问的一种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有关询问证人地点、方式、程序、讯问证人笔录作了规定,但是对询问证人时间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不严密。
询问证人的时间没有限制可能产生的问题
1、证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在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询问证人所获取的证人证言达不到侦查人员要求,侦查人员便反复询问证人,不允许离开询问地点,特别是在
公安、检察机关,与外界隔离,证人有可能长时间得不到自由,特别是对污点证人和涉及案件重要情节的证人,被询问几天、十几天不允许回家,证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
刑事诉讼法对询问证人最长时间未作规定,人身权利无法保障,这与刑事立法精神相违背。
2、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不平等。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越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对询问证人持续时间没有限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证人询问时间也没有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不言而喻,证人被询问时间最长时间也应有时间限制。
3、证人易出假证。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证人证言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重要证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
询问证人法律没有规定时间限制,侦查人员对证人所证事项达不到满意,长时间反复询问,致使证人与外界隔离,对证人身体、精神造成极大压力,易引起证人对法律、对侦查机关产生抵触情绪。
从而有可能为解脱干系不顾事实、不顾法律达到侦查人员满意而出假证。
4、侦查人员易滥用职权。侦查机关调取证据,询问证人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但是询问证人法律未规定询问时间期限,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的思想支配下,侦查人员可以长时间地询问,询问时间长短由侦查人员决定,询问达不到目的就不让证人回家,证人长时间得不到休息,精神受到折磨,可能导致变相拘禁,甚至引证、诱证、逼证。
综上,为完善刑事诉讼法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应对询问证人时间予以明确。
因此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基础上增加询问证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如确需要可通知证人12小时之后询问的规定等。
一、工伤认定时间是否有限制工伤认定时间有限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
关于询问证人的时间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范围和程度都是非常大的,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具有标志性影响,体现了司法职权优化配置、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司法公正与效率统一等多方面的法治思想理念。刑事诉讼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方面较大幅度的修改吸引了法学理论界、司法机关、社会公众舆论等多方面的关注,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刑事诉讼中有着至关重要、不可替代作用的询问证人方面的修改似乎有遗漏之嫌
1、劳务合同对工作时间没有限制。目前每天的劳动时间一般都不会超过八个小时,除此之外,都是各单位自行确定劳动时间,不能强迫劳动。但是,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有劳动时间限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
车祸出院后理赔时间是有限制的,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
一、是否限制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 职工以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住房,享受了售房单位的补贴和优惠购房的面积越大,所得的优惠金额也就越多,这样容易使过去低租金制下的一些多占房人的从中牟利。所以,国家对购买房改优惠售房的面积加以一定的限制,如北京市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面积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积19平方米,特殊情况放宽到30平方米,或按国家规定的有关领导和知识分子的住房标准掌握。
一、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有限制吗?限制时间是多少?有限制,根据东莞现行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申领东莞失业金人员必须在离职停保后60内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简单来说就是失业人员必须在停保之后60天内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逾期办理申领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就会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其中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或者等下次失业后在一起申领。二、因合同到期导致失业,现打算申领失业金,不知申领时间有限制
国家规定工程审理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
计算月工资的天数应当减去休息和休假的天数,按月平均工作天数来计算。公司规定月休息4天,按26天计算工资,认为应该按30天计算工资。也就是说工作26天是比例分配为30天的。并不是一个月按照26天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在高速服务区停车休息是没有时间限制的,高速服务区允许任何车辆停放,与此同时还给汽车车主们供给休息、用餐等服务。并且高速路的交警部门也提倡疲劳犯困,或是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的汽车车主,将车辆开到距离最近的服务区实行适度的休息后,在开车上路。2、但是高速公路会有超时费。高速超时费指的是,车辆在高速路网内超过24小时,或是同一条高速上驾驶超过12个小时,那么就需要缴纳一定的超时费。因此,在高速公路服务
每月的报税时间,有限制吗?每月的报税时间,有限制.一般纳税申报都是在1-15日,缴纳税款为1—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和缴税在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之前完成。建议最好提前几天天申报。以防由于特殊原因造成逾期。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1、询问证人的有关程序:(一)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二)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从有利于获取证言、保证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方面考虑;(三)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样做有利于避免证人之间互相
1、在看守所的时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最终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那么算在判刑后的时间里。2、被判管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3、被判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4、被判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可起诉处理。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状 具体详联本律点击头像
如果只是传唤或者拘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如果是被刑事拘留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刑事拘留最长37天。刑事拘留期满前,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对于无罪,证据不足,或者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
法律分析:抚恤金发放标准的内容是: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的决议》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
退休公务员病逝后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般为2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政审是指政治审查。政审工作一般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进行。会派党员前去调查,也可以发函请有关单位的党组织协助调查。如果仅仅是刑事拘留,最后并没有定罪判刑的话,对子女的政审是不会产生影响的
你好: 建议向社保部门详询
造成环境污染需要赔偿。《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