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超诉讼时效抵押权是否消灭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
读者提问
《物权法》第202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所称抵押权行使期间或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抵押权是否因此消灭?还是抵押权不消灭,抵押人仅可对抵押权人主张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
我们认为:(1)《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条规定的是抵押权的司法保护期,并非抵押权的存续期间。(2)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
因胜诉权的丧失一般等同于权利消灭的效果,故司法实务中不乏直接表述“抵押权消灭”的情况,本期天同码案例6、7可为此点参照。
作为“一般”之外的特殊情形,亦即超过抵押权行使期限,抵押人自愿配合履行,嗣后再反悔的,法院不再支持。即,“自然”状态的抵押权在理论上是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
(3)《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该条规定在《物权法》生效后,对抵押权不再适用。(4)根据本期天同码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具体适用《物权法》还是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应依抵押行为发生时的法律确定。
(5)根据本期天同码案例2,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主债权经法院裁判后不再计算诉讼时效,司法保护期亦不再计算。
同时,按前述(1)、(2)观点,应认定抵押权并未消灭,且将一直受法律保护。关于此点,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详见本期天同码案例4。
(6)对《物权法》第202条的实务解读,可参见曹*兵老师《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301页至302页),以及天同诉讼圈2014年11月27日天同律师下午茶文章《从最高法院最新裁定看抵押权行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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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通过几则权威典型案例来了解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对上述疑难问题的实务处理及裁判规则。
文/陈*辉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核/彭-卿、王*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导读
1.抵押权行权期间确定,应适用抵押行为发生时法律
——抵押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前,则该抵押权的内容应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来确定。
2.催收主债权,并不当然引起担保物权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主张债权与行使抵押权系不同行为,债权人针对主债权的催收行为,并不会引起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
﹝司法实践中,同类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3.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人有权在被担保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未完成或届满,抵押权不消灭。
4.抵押权未经审判程序确认,仍应在执行程序受保护
——抵押权人虽然在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没有主张抵押权,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5.主债权时效结束,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如何处理
——担保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前,担保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主债权仍受保护。
6.抵押权因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依《物权法》规定,抵押权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未行使的,不予保护,即抵押权可因时间经过而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行使而消灭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未主张主债权,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亦未行使担保物权,应认定抵押权人丧失胜诉权。
规则解读
﹝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典型裁判案例﹞
1.抵押权行权期间确定,应适用抵押行为发生时法律
——抵押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前,则该抵押权的内容应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来确定。
标签:抵押权⊙期限范围⊙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2006年,陆某以房产为陈某向信用社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约定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7日。2011年3月,因陈某逾期未偿,信用社起诉。
陆某以信用社主张抵押权超过《物权法》规定的行权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认为:①《物权法》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是指《物权法》施行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并非是对其施行前的抵押担保行为具有溯及力。
抵押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则该抵押权的内容应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且不因《物权法》不同规定而发生变化。
②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信用社的抵押权设立后,其即依法可在陈某不履行债务时,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且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两年内仍可行使担保物权。
因本案《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7日,且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信用社抵押权存续期间应计算至2011年10月7日。
故信用社于2011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陆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抵押权的存续期间。陆某以信用社行使抵押权时《物权法》已实施,主张应《按物权法》规定认定信用社行使抵押权的期间,系将抵押权的内容分割适用法律没有依据。
实务要点:抵押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则该抵押权的内容应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且不因《物权法》不同规定而发生变化。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306号“陆某与某信用社等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见《陆大珍与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判长陈*芳,审判员刘*飞、潘-杰),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328)。
2.催收主债权,并不当然引起担保物权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主张债权与行使抵押权系不同行为,债权人针对主债权的催收行为,并不会引起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
标签:抵押权⊙期限范围⊙抵押权行使
案情简介:1998年,实业公司以酒店第1、2、3层为抵押向银行借款,借款期限至1999年12月28日。2002年,银行起诉实业公司归还借款时,并未主张对酒店第3层行使抵押权。
2008年8月28日,再审判决确认实业公司归还银行借款,银行有权以酒店第1、2层抵押物优先受偿。2010年3月,投资公司从资产公司受让该金融不良债权并联合发布《债务催收暨债权转让公告》。
2011年,投资公司主张对酒店第3层的抵押权,其理由:主债权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抵押权亦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①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酒店第三层自1998年12月被登记为抵押物以及1999年12月28日主债权到期后,一直无任何债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直至投资公司在2011年提起本案诉讼。
②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行为与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相互之间不能替代。投资公司所称《债务催收暨债权转让公告》是针对主债权的,不会引起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
对于在1998年就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酒店3层,从无债权人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行使抵押权。故原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第2款,认定2008年案涉再审判决为对本案债权的最终确认,投资公司应在2008年8月28日至2010年8月27日的期间内对酒店第3层行使抵押权,其在2011年起诉主张抵押权已超出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行为与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相互之间不能替代。债权人针对主债权的催收行为,并不会引起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310号“某房产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案”,见《**新汇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成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全球投资有限公司II抵押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判长陆*龙,审判员杨*业、奚*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113)。
﹝司法实践中,同类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3.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人有权在被担保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未完成或届满,抵押权不消灭。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诉讼时效⊙抵押期间⊙不良资产⊙主债权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1996年,实业公司向银行抵押借款。2001年3月31日,借款期满,2005年,银行起诉。期间,银行虽不间断主张贷款债权,但未要求实现抵押权,实业公司据此认为:抵押期间为法定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故本案抵押权消灭。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权人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表明只要诉讼时效没有届满或完成,法院就应支持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因本案债权人行使诉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债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实务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权人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表明只要诉讼时效没有届满或完成,法院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就理应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28号“某银行与某百货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抵押权行使的范围及其诉讼时效——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府井百货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王-涛、李*波),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2012:483)。
4.抵押权未经审判程序确认,仍应在执行程序受保护
——抵押权人虽然在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没有主张抵押权,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诉讼程序⊙裁判文书主文⊙执行⊙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银行与信用社申请执行工贸公司,法院对工贸公司财产整体财产拍卖得款600万元。信用社主张审理借款合同时,银行并未就抵押财产主张抵押权,应视为对优先受偿权的放弃,故应按债权比例分配。
问题:未经审判程序确认的抵押权应否保护?
疑难解答:抵押权人虽然在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没有主张抵押权,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仍然有权单独就抵押合同主张抵押权,法院在处理抵押物时也有义务保障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
但法院对抵押权是否存在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其他人对抵押权人是否享有抵押权存有实体异议,则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应通过审判程序确认后才能在执行程序中得到保护。
实务要点:抵押权人虽然在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没有主张抵押权,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见《执行法院能否保护抵押权人未经审判程序确定的抵押权?》,载《执行工作指导·执行疑难问题解答》(200601/17:270)。
5.主债权时效结束,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如何处理
——担保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前,担保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主债权仍受保护。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诉讼时效⊙抵押期间⊙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1999年7月,金某以其房地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2万元,借款期限1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金某最后一次还款付息为2006年12月12日。
2010年3月,就余下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银行诉请金某偿还并主张抵押权。
法院认为:本案抵押行为发生在1999年7月,在《物权法》施行前,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金某最后一次付息时间为2006年,银行于2010年向法院起诉,本案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虽已届满,但银行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判决银行有权就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月息,自2005年2月19日计算至2008年12月12日)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之后、《物权法》施行之前,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担保权人在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法院在支持担保物权时应仅对诉讼时效期间范围内的主债权进行保护。
案例索引:河南南阳中院(2011)南民商终字第14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县支行与金一担保纠纷案”,见《担保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应予支持》(王*鹏、龚*伟、白*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10:34)。
6.抵押权因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依《物权法》规定,抵押权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未行使的,不予保护,即抵押权可因时间经过而消灭。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诉讼时效⊙抵押期间⊙抵押权存续期间
案情简介:1999年,杨某以住房为其向信用社的3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0年,杨某以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起诉要求确认抵押权亦归于消灭。
法院认为:《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条虽未明确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而只是规定抵押权行使期间,但实质相同,而非抵押权受到公权力保护的期限,即抵押权可因时间经过而消灭。
本案所涉主债权业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因信用社作为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故抵押权不仅不受法院保护,且已消灭,判决确认信用社对杨某主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为该主债权设置的抵押权消灭。
实务要点:《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条虽未明确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而只是规定抵押权行使期间,但实质相同,而非抵押权受到公权力保护的期限,即抵押权可因时间经过而消灭。
案例索引:安徽马鞍山当涂法院(2010)当民二初字第0131号“某银行与杨某抵押合同纠纷案”,见《杨轩诉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案》(陈*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04/78:150)。
7.抵押权因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行使而消灭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未主张主债权,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亦未行使担保物权,应认定抵押权人丧失胜诉权。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诉讼时效⊙抵押期间⊙除斥期间
案情简介:1999年,化工公司以自有房屋和土地抵押向银行贷款,约定借期至2000年6月25日。2008年,一直未偿还借款的化工公司诉请银行返还扣押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债权自期满日至今已8年。在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情况下,银行一直未依法主张债权,亦未行使担保物权。
其怠于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为,使化工公司对抵押物的使用和转让受到限制,严重妨碍了抵押物的流转和效能、效用的发挥,该行为与我国法律既保护担保物权又充分发挥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的精神相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银行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向化工公司依法行使抵押权,在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内亦未行使担保物权,故银行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即抵押权人已丧失胜诉权。
判决案涉抵押权消灭,银行返还化工公司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实务要点:抵押权人应在抵押权存续期间行使抵押权,逾期未行使,则抵押权消灭,法院不予保护。
案例索引:河南南阳中院(2008)南民三终字第204号“南阳市**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卧龙区支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抵押权存续期间应当为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过后还可以起诉吗1、可以。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人民法院对其民事实体权利保护的权利,即胜诉的权利消灭,但仍然享有提起诉讼的起诉权。因为权利人的权利并不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消失,因此,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我国法律将当事人的诉权分为起诉权和胜诉权。起诉权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发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是程序意义上的权利;胜诉权是保护实体权利的诉权,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规定是多久债权债务诉讼时效规定是三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1、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其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
中国法院网讯 (陈俊杰 夏建飞)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以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二十年为由判决原告败诉。刘甲与刘乙系同胞兄妹,二人从小在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渡口附近生活,二人的父亲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去世,母亲王某于1987年去世,并在在渡口附近留有房屋一套。王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其法定继承人为刘甲、刘乙。1981年时,刘乙因工作关系将户籍外迁至江津区,后又迁至重庆市沙坪
超诉讼时效的补救对策有哪些
债权超出诉讼时效怎么核销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 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
诉讼时效中断是不受二十年限制的。权利人不应该因为诉讼时效可以中断,所以就不做好打官司的准备,诉讼时效也是在提醒当事人有效期内应该通过相应合法的方式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有些民事纠纷,果断有效的维权方法还是起诉。
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不会,抵押人死亡,但抵押权并不随抵押人的死亡而一并消亡,既然抵押权仍然存在,抵押权人就有权通过拍卖、变卖抵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抵押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
企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能否受保护? 根据不同情况,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有不同规定,如下: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
1、我国人民法院是不可以随意延长诉讼时效的。2、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法院都不可以随意延长。但是在民事案件中,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而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予以延长。
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抵押人起诉请 求确认抵押权消灭,人民法院应否支持?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 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目前,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其法律后果是抵 押权的消灭;另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其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
案 件 号:(2016)京03民终8680号案件名称: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王×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裁判要旨】在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前提下,本院认为李×的抵押权已消灭,抵押人王×主张解除抵押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然需特别指出的是,由于该争议焦点的本质涉及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理解,且与当事人的诉求和抗辩直接相关,故本院以法理为基,以规范为据,对于作出如上认定的
一、民法典中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是多久民法典中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
一、经法院判决的债权是否还存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没有结束的概念呢,只有届满的概念。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时,不能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了,只能说在时效内行使了起诉权,同时在这一阶段又产生了新的时效问题。这时
一、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规定,确认合同效力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时效是3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
欠物业费超过三年了还是可以起诉,但是可能超过了诉讼时效,对于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纠纷,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除非义务人自愿履行其债务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根据《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伤人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如下:第一步:报案。报案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2、开车到保险公司。3、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第二步:交警部门结案并开具事故证明。第三步:递交索赔单证。第四步:领赔偿款。商业险的报下理赔则依据保险合同而定。
公司注销起诉一般没有效的。因为公司注销,直接导致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丧失,提起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但若因公司恶意注销,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以公司直接负责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
一、过了诉讼时效是否还可以立案 可以立案,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一般来说,由于超过诉讼时效会丧失胜诉权,但是法院仍然会受理的,只要可以说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就可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查明没有诉讼时效中止情况的,会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
欠款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