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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诉讼时效的补救对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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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诉讼时效的补救对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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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超诉讼时效,在起诉到法院后,若对方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会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督促债权人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

一旦意识到债权将要超过诉讼时效,也应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得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四种情形(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采用签订债务安排协议、贷款重组等方法恢复时效,或更新债权关系,降低资产的时效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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