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和规范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有效地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切实履行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受理投诉原则
(一)、消协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调解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造成损害产品的质量缺陷或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
(三)、按地域管辖责任分工受理。
(四)、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努力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五)、受理消费者投诉,一般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
(六)、坚持舆论监督,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消费者投诉情况,凡公开点名曝光的必须慎重,要以消费者投诉事实或必要的调查、鉴定材料为依据,要有必要的组织审批手续。
必要时,可以事先反馈给被批评者按一定手续进行核实。
受理投诉范围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末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1、遇到《消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
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若销售者在促销时明确表示的商品质量与实际商品质量存在区别且存在质量瑕疵的,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当然可以要求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无条件退货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细则有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
购车后发现销售者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形,如何救济?如何成功获得“退一赔三”之赔偿?京师哈尔滨分所重大、疑难案件解决中心民商事研究中心用成功案例为您揭晓答案(疑难案件成功案例之四) (一审成功撤销《二手车分期付款协议》,返还全部已付购车款,返还车辆,并支持三倍赔偿;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维持其他判项;经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并提审支持“退一赔三”的再审请求,最终获得赔偿。)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售后服务如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在对消费者实现三包主要依据有
一、《消费者权益法》关于退款是怎么规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其他规定根据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若无特殊情况下中途下车,是不能退还差价的。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第二章第十二节规定:第四十八条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1.旅客退票必须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2.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3.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权益法》规定,欺瞒消费者可以要求欺骗方支付涉及金额的三倍赔偿;如果涉及金额达不到五百元的话,那么赔偿金额要以五百元进行计算。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明知道商品有缺陷的情况下售卖给当事人的话,需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一、消费者保护权益法规定欺瞒消费者怎么处罚根据《消费者保护权益法》规定,欺瞒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俗称:卖家)赔偿原价款的三倍。这个问题在《消费者权益
一、销售三无产品如何索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
依据法律,三倍赔偿和十倍赔偿不同时适用。 “三倍赔偿”是即将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中的内容,该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假设你的购物行为发生于2014年3月15日以后,就可以获得价款三倍的
核心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后,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10月25日出炉了,将会在明年正式实施。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者购买到了假货,可以向商家按照商品三倍价格进行索赔,可以协商索赔,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赔偿。
移动公司欺骗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应该与经营者协商进行赔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