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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概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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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概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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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第三人如何参加合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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