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购入字画、古董等艺术品的涉税分析,主要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基于上述两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分别就企业采购字画、古董等艺术品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其中:
(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在浙国税所[2007]7号文中规定——企业购买的名贵字画、古董等收藏品,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经营字画的企业除外),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京地税企[2005]542号文中规定——纳税人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字画以及其它艺术品的支出,不得在购买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在沈国税发[2005]363号文中对“从拍卖行竞拍购入的物品,可否以拍卖行开具的手续费发票上注明的拍品价格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一问题做出了回答,认为——根据拍品具体情况而定,如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可以列支按规定税前列支扣除;如高档字画、瓷瓶等物品,与生产经营无关,可以按会计制度入账,但不准税前列支扣除。
(四)湖南省怀化国税局在回答“企业购买的名人字画记入哪个会计科目?所提折旧或摊销一律不能税前扣除吗?”这一问题时,作出如下答复——这部分资产价值记入哪个科目,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要看购入资产的目的,是投资性质的记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是经营性质的应该记入流动资产。
如果记入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就涉及折旧或摊销的问题,有的观点认为这部分折旧或摊销一律不能税前扣除,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般的企业购入名人字画确实与经营活动无关;但如果一个企业经营与字画有关的项目,购入名入字画为了吸引顾客前来欣赏,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加其商品的销售机会,那么这部分折旧与摊销应该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五)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其网上咨询过程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相关性原则是判定支出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一些特殊的文化企业外,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字画等古董,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也不具有固定资产确认的特征,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结论及企业的应对
(一)综合以上税务机关的认定,可以归纳得出以下结论:
企业购入字画、古董、艺术品等项物品并欲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其折旧,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该物品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收入取得直接相关
2、该类物品的采购规模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配比,处于合理的区间。
(二)同时,艺术品采购行为应当避免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艺术品采购规模过大,与企业的营业收入不配比。
对此可以借鉴同为提升企业形象所支出的广告费和市场推广费,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应审慎计算艺术品采购的金额与企业收入、总资产规模之间的比例,设法预先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并取得其谅解。
2.通过拍卖途径获取艺术品,或采购国内外知名艺术家所创作的艺术品。
通过上述两种途径所取得的艺术品一般会被认为具有较大升值空间和明显升值趋势,税务机关有可能认为企业在持有该艺术品的期间,其价值在不断的增长而非减少,由此认定企业计提折旧的行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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