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杨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89号)
裁判摘要: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致使政府公信力下降的,或者渎职行为引发新闻媒体广泛关注,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大规模上访、暴力冲突等事件,影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的,或者渎职行为诱发民族矛盾纠纷,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换言之,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犯罪。
一般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可以分为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实践中,对有形损失如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等的认定较为容易;
但对无形损失的认定则相对难以把握。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渎职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滥用职权罪的入罪门槛,即明确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其中,第三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就属于无形损失。对此类无形损失的认定,我们认为,应当根据被告人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客观实际,结合滥用职权行为的性质、手段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在案证据证实,金隆煤矿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杨德林未履行职责,且授意他人不将煤矿事故上报、不到现场救援,安排他人提供虚假材料,作虚假调查,要求他人隐瞒事故真相。
因事故真相被隐瞒,一方面,致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相关责任人员未被追究责任;另一方面,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整改,仍组织矿工冒险下井生产作业,致使煤矿得以继续违法开采。
同时,事故真相被隐瞒期间,数名记者以调查金隆煤矿安全事故为由,向金隆煤矿敲诈勒索财物共计数十万元,在当地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致使政府公信力受到人民群众的质疑。
据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杨德林滥用职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渎职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杨德林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综上,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在正确认识渎职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人民群众对此的信赖这一法益的基础上,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把握:(1)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致使政府公信力下降的;
(2)渎职行为引发新闻媒体广泛关注,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3)渎职行为造成大规模上访、暴力冲突等事件,影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的;
(4)渎职行为诱发民族矛盾纠纷,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5)渎职行为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2集(总第103集)
一、玩忽职守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造成国家声誉造成严重受损,致使国家公信力下降的,可以认定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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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渎职犯罪中一种非常特殊的危害结果,难以用明确的标准来进行衡量由于刑事执行领域的特殊性,刑事执行领域的渎职犯罪很多只能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犯罪的危害结果来定罪量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规定的法定立案标准之一。《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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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构成滥用职权罪。是会判刑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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