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名办税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指派办税人员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
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线下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可不再携带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持企业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专窗(专区)申请查询;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0〕2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41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办理纳税申报
【业务概述】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8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 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撤销非正常户认定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以代破产企业办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的撤销非正常户认定等相关事项。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8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破产企业,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理并补办纳税申报的,可恢复正常状态。
2.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3.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五、发票、税控设备挂失、补办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破产受理日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3.《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破产企业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破产企业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6.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六、发票开具
【业务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8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税控专用设备;
3.《代开增值税发票税款缴纳申报单》。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发票领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
发票代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领用发票业务需实名办税,管理人以企业名义领用发票时,应指派办税人员进行实名认证。
2.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3.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破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人应当以企业名义按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6.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增值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办理材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
【注意事项】
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信息,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设定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0〕222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2〕16号)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说明(包括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等)。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破产企业,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办理材料】
1.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
2.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
3.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4.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所或房地产交易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十、印花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办理材料】
企业改制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十一、契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优惠政策。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办理材料】
1.企业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2.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3.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5.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征或免征契税,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破产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债权人债务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
(3)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非债权人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
6.承受行政性调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7.承受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8.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增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9.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相关材料。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交易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破产企业,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十二、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办理材料】
1.债务重组
(1)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逐条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还应包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2)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4)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5)债权转股权的,还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7)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8)《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2.股权收购
(1)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4)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5)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6)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7)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8)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9)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10)《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3.资产收购
(1)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2)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4)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的证明;
(5)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7)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8)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9)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0)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1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4.合并
(1)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合并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2)企业合并协议或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4)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5)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7)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
(8)涉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需要提供其合并日净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弥补情况说明;
(9)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10)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11)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2)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13)《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5.分立
(1)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分立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2)被分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4)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5)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7)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8)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所分立资产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
(9)若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应提供亏损弥补情况说明、被分立企业重组前净资产和分立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
(10)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1)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12)《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办理时限】
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所属期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可于“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507/t417713.html”下载。
十三、修复重整企业纳税信用
【业务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7号)
【办理材料】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
2.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同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3.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4.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十四、变更税务信息
【业务概述】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
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变更信息有关证明材料(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变化)。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办税人员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办税人员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十五、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业务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包括: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备案;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进行清算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办理材料】
1.清算备案需提交《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
2.经营期申报需提交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算清缴申报表;
3.清算申报需提交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清算备案:管理人在企业终止经营进入清算期起15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经营期申报:对于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应按规定预缴申报,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清算申报: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管理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管理人在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时,应考虑可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在最后分配前,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并缴纳税款。
十六、税款入库
【业务概述】
在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应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1 号)
《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
2.税收收入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管理人与主管税务机关提前沟通好缴纳税款相关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管理人待缴库税款的账号;
2.管理人将税款汇入此账号,并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开具《税收收入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并将缴款书交至主管税务机关指定部门人员;
十七、注销破产企业税务登记
【业务概述】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注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2.《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如破产企业存在欠税,管理人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复印件),供税务机关核销使用。
2.管理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债权申报事项说明
(一)社会保险费债权
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正式划转至税务部门。对于划转以前的欠费,继续由人社部门申报债权,划转之后的欠费,由税务部门申报债权。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债权
2020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对于所属期2019年度及以后的欠费,由税务部门申报债权。
备注:
本文转载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一、处置不动产类固定资产涉税处理一是出售、转让时的涉税处理。企业在将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内的不动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他人、将企业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时,应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此项交易营业额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额=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全部收入-不动产的购置原价”。二是报废和毁损时的涉税处理。此种情况下,企业将报废和毁损后的不动产类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出售或作为消耗性材料
你好,具体可以向税务部门咨询确认
北京交警APP办理进京证流程下载方式:安卓手机用户:打开360手机助手、百度手机助手、应用宝、豌豆荚、安卓市场、91平台,搜索关键字“北京交警”,下载安装即可。苹果手机用户:打开APPSTORE,搜索关键字“北京交警”,下载安装即可。办理流程:进入“北京交警”APP后,会在醒目位置看到“进京证办理”的选项。先填写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并登录。登陆后点击“添加车辆”,然后输入机动车类型、车牌号、发动机
营业税(1)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①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定金)没有全部计入“预收账款”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将预售收入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②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账外收入等情况;③总机构没有将分支机构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合并计入;④私改规
M公司是上海企业,拥有多处房产,将其中一处房产租赁给N公司。M公司2011、2012年按照实际使用量共向N公司收取水电费518329.32元,开具了服务业发票并缴纳5%的营业税。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发现了该问题,按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应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税务机关向该公司追缴增值税75312.81元及相应附加税,并加收了滞纳金。鉴于该公司理解错误,缴纳了营业税,主观上并无偷逃税款的故意,故对追缴的
企业破产,工伤六级伤残职工不能办理退休,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清算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各地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按规定移交社区管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要求将其工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涉税,且此时涉及的是个人所得税。1、转让前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2、清算所得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清算所得应当视
增值税一、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提示]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二、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1、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提示]享受该项优惠时需要注意:无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
1、要补交否则无法顺利申请破产。2、如果存在欠税,按法院终裁的分配金额到税务局办理呆账手续,还要等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死欠后,才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3、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此外,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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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补交否则无法顺利申请破产。2、如果存在欠税,按法院终裁的分配金额到税务局办理呆账手续,还要等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死欠后,才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3、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此外,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这些涉税风险一定要提前知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和个人股东之间经常发生资金拆借行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相互的无偿借款行为涉及哪些税呢?今天和大家讨论分析:一、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涉税1、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
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无偿借用个人股东的借款需要缴纳营业税;股东无偿借用公司资金在年末没有归还则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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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根据这.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
1、破产企业职工退休手续的办理分两种情况:(1)凡已按国家和有关规定参保的企业职工下岗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由支付其失业保险金的部门联系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社会无固定职业的,由其档案代管单位出具证明并由本人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办退休手续。(2)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经批准破产的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并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的,其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视同缴费
关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处理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处理如下: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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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解决方式:1、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2、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3、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当期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劳务收入。当期劳务成本=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年度已确认的劳务成本。可是在日常会计及涉税处理实务中,建筑施工企业更多的是以与发包方的结算金额来确认收入。这种“实际结算法”不符合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但却得到了社会的默认而被大量采纳,成为会计核算中的“潜规则”,表面原因是施工企业工程款回收问题所致,实质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