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昭于2007年1月16日入职上海某钟表公司,职位为门店主管。后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13日,苏小昭因病陆续请假。2014年2月14日至2014年6月21日,苏小昭休产假。
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苏小昭因腰肌筋膜炎等原因累计休病假321天。
休完300余天病假后,苏小昭继续向公司提交诊断证明,仍需全休至2015年8月10日。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过试用期后,因病可根据在公司服务年限享受医疗期。在本公司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康复,则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办理。
2015年7月30日,公司向苏小昭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
你因患病于2014年7月2日开始休病假至今,可使用的9个月法定医疗期以及按照公司员工手册可额外享有的1个月医疗期,共计10个月医疗期已休满。
鉴于你于医疗期满后继续向公司提交以两周为周期连续的病假单,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鉴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日为2015年7月31日。
苏小昭认为,至2015年7月苏小昭已在岗8.5年,应按9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至2015年7月31日,苏小昭医疗期未满。
而且,发送解除通知前公司未另行给苏小昭安排工作,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苏小昭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9,162.46元、医疗补助79,044元。
2015年12月26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苏小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698.98元,驳回苏小昭的其他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法院:医疗期届满后仍持续向公司提交全休病假条,说明医疗期满后的身体状况仍需全天休息,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公司解除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15年7月30日公司以苏小昭医疗期已满,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回答该问题,需要解决双方争议的两个问题。第一,2015年7月30日苏小昭医疗期是否已满。第二,医疗期满后苏小昭继续提交全休假条休病假的情况,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第一个问题。苏小昭2007年1月16日入职,截至2015年7月底工作8年6个月零15天,根据优于法定医疗期的员工手册的规定,其医疗期应为10个月,而非其主张的12个月。
苏小昭2014年7月2日开始陆续休病假,截至2015年7月10日苏小昭累计病休已满300天,医疗期已满。公司2015年7月30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违反医疗期相关规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关系中,无论劳动者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其中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劳动者具备能够到岗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不具备该条件而要求劳动者工作的,不仅会有损劳动者本人的身心健康,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亦相悖。
苏小昭医疗期届满后仍持续向公司提交全休病假条的情况,说明苏小昭医疗期满后的身体状况仍需全天休息,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
此种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依法解除。
公司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苏小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698.98元。
判决后,苏小昭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我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是8年6个月15天,因此,我在该公司工作年限应为9年,据此,我享受的医疗期应为11个月,而非10个月,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截至2015年7月底,苏小昭工作年限为8年6个月零15天。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过试用期后,因病可根据在公司服务年限享受医疗期。
在本公司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方可增加一个月,因此,苏小昭医疗期应为10个月,而非苏小昭主张的11个月,苏小昭上诉主张其超过半年的工作年限应按一年计算的上诉意见并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因此,对其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双方均认可的病休假统计表分析,截至2015年7月10日苏小昭累计病休已满300天,医疗期已满。但苏小昭医疗期届满后仍持续向公司提交全休病假条的情况,说明苏小昭医疗期满后的身体状况仍需全天休息,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
据此,公司2015年7月30日向苏小昭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违反医疗期相关规定,苏小昭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定此种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解除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小昭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二审认定公司属依法解除,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苏小昭医疗期应为10个月,而非苏小昭主张的11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截止2015年7月10日,苏小昭累计病休已满300天,医疗期已满。苏小昭医疗期届满后仍持续向公司提交全休病假条的情况,说明苏小昭医疗期满后的身体状况仍需全天休息,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
公司2015年7月30日向苏小昭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违反医疗期相关规定,二审法院认定此种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解除,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苏小昭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苏小昭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7)京民申430号(当事人系化名)
【实务点评】
本案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读者们注意:
1、公司员工手册为什么规定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
这是因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是上海公司,上海的医疗期规定和国家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2、既然是上海公司,案件为什么在北京处理?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管辖,劳动者如果在北京工作,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则案件可以在北京处理。
3、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本案中法院为何不支持?
因为本案中员工主张的是赔偿金,并非经济补偿,按照法律规定,赔偿金适用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法院认定公司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支持赔偿金诉求。
司法实践中,有些地区裁判机关为了避免讼累,会直接将赔偿金调整为经济补偿,比如广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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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期届满后,员工继续请病假,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要求员工按请事假处理?「律师分析」对于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是否可以继续请休病假的问题,法律法规并未直接给出答案。要分析这个问题,必须要弄清楚病假和医疗期各自的意思和关系。病假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接受治疗、休养而无法上班的期间。而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可见,病假是一种医学概念,其
1、员工请病假不批算旷工开除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职工有病休和享受病假待遇的权利。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在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解除:1、协商一致,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2、双方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3、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年1月1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医疗期。但实务中,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可能继续请休病假。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
职工患癌症,如果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单位一般不能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过了医疗期,而职工具有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岗位等情形的,单位可以与员工解约,但程序要合法,且要依法支付给员工相应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一般来说如果不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就不能继续请病假了,但可以换工作岗位,否则用人单位可能会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法中的医疗期含义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一段解雇保护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1、医疗期满后再次请病假有工资拿。2、劳动者病情较为严重,在法定医疗期内尚无法治愈的,可以继续请病假。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请病假不来上班,就认定劳动者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满无法工作,继续请病假单位不同意的情况下,你可以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满无法工作继续请病假单位不同意怎么办?根据《劳动法》规定,医疗期满后,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恢复如初,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没有留下大的后遗症,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不
一、医疗期满后再次请病假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
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但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且已超过1个月,双方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2倍工资,但双倍工资一般不超过11个月。
如果劳动者病假期满后具有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可以与其解约。但如果劳动者是按规定请病假且无重大过错的,单位不能在其请假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病假的期限则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和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如果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则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医疗期满后的病假工资怎么计算员工病假医疗期工资待遇计算如下:一、短期病假工资的计算: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
1、根据《劳动法》规定,医疗期满后,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恢复如初,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没有留下大的后遗症,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不能解除。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还在医疗期的,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是不是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呢不一定。因为医疗期满后,可能出现几种情况:医疗期满后,员工已痊愈,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则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医疗期满后,员工已结束医疗,但未痊愈,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这时用人单位应为该员工另行安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较为常见的疾患之一,主要是因为腰椎间盘各部分(髓核、纤维环及软骨板),尤其是髓核,有不同程度的退行性改变后,在外力因素的作用下,椎间盘的纤维环破裂,髓核组织从破裂之处突出(或脱出)于后方或椎管内,导致相邻脊神经根遭受刺激或压迫,从而产生腰部疼痛,一侧下肢或双下肢麻木、疼痛等一系列临床症状。腰间盘突出症并非国家规定的职业病,不能按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公司员工患腰椎间盘突出症,并非工作原
看劳动者是否处于法定医疗期,在法定医疗期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关于医疗期满员工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下,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病假期间工资?实务中观点大致有两种,一种是需要支付,另外一种就是病休假工资只限在法定的医疗期内,超出医疗期则无需支付病假工资。 一、劳动部意见:《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解析:劳动部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