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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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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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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犯罪行为

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3、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发布信息”。

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量刑

(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1、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3、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4、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5、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6、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四、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其他规定

1、单位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3、多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罪活动并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4、人民法院对于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5、人民法院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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