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广州设立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生产销售电池。我司主要生产锂离子电池,分公司主要生产锂亚电池。
现我公司从分公司收购锂亚电池,在珠海报关出口,请问能按视同自产进行退(免)税申报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视同自产的产品,“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如果你司能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则你司从分公司购进的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在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及其占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的比例。
我司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广州设立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生产销售电池。我司主要生产锂离子电池,分公司主要生产锂亚电池。现我公司从分公司收购锂亚电池,在珠海报关出口,请问能按视同自产进行退(免)税申报吗?【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视同自产的产品,“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
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
网友提问: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这部分产品应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请问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纳税调整项目是否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如何调整?律师解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
企业将自产的笔记本作为员工办公用电脑,属于企业办公用固定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的,应视同销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
1、以自产产品形式发放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2、以外购商品形式发放的,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以购物券形式发放的,不需做增值税处理。
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否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需要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
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将外购的货物50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给希望小学,请问增值税销项税怎样计算?计算会计利润时的营业外支出是多少?【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事项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增(销) 按售价计量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借:应付工人薪酬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按售价记账 应交税费增(销) 按售价计量3、无偿赠送 借:销售花费营业外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增(销) 按售价
肯定不能!一、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二、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或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收汇凭证为冒用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
1、以自产产品形式发放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2、以外购商品形式发放的,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以购物券形式发放的,不需做增值税处理。
某外贸企业有一笔出口货物逾期核销需要视同内销征税的,请问企业需要办理什么证明吗?具体的文件依据?【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第二条及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
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
自产苗木免税是指苗木自产自销免税,属于再销售的苗木不免税,苗木经过二次种植和培育后同样免税但应备案。法律规定的,苗木属于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销售者应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你好,建议一方面寻求警方协查,一方面自己进行查找
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
⒈进行货物出口一般是需要缴纳关税的,但是已经办理了申报免税的货物则不需要在缴纳关税。⒉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往下面看看吧。一、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一)适用范围: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列举15项,如:(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现行出口货物增殖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五种:一是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二是对销项税额先征后退,即“先征后退”办法;三是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行税额准予低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低扣,不足的部分实行退税,即“免、抵”税办法;五是免税,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一办法是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财团等;第二、三种办法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