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货贸易的退(免)税规定
(1)易货贸易的概念。
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
(2)易货贸易的特点。
易货贸易在实际做法上比较灵活,例如:在交货时间上,可以进口与出口同时成交,也可以有先有后;在支付办法上,可用现汇支付,也可以通过账户记账,从账户上相互冲抵;在成交对象上,进口对象可以是一个人,而出口对象则是由进口人指定的另一个人等等。
(3)易货贸易退(免)税规定。
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同于自营出口销售。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相互记账,收不到外汇。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比照自营出口退税的方法办理。
2、补偿贸易的退(免)规定
(1)补偿贸易的概念。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提供技术、设备,对方不付现汇,待工程建成投产后,以其产品或双方事先商定的其他商品偿还进口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
补偿贸易按照出口企业性质可分为工业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两种。
(2)补偿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货物,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货物补偿报关出口后予以办理退税。
但补偿贸易出口货物应就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虽然要由外贸企业进行出口结汇,但由于补偿盈亏和有关设备与成品进出口所发生的费用都由工厂负担。
而外贸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工贸之间是属代理出口关系,应比照代理出口办法退税。因此,生产企业必须凭外贸企业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等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
②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是指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补偿贸易合同,在引进技术、设备、材料后,将其作价卖给工厂,然后以收购货物的方式,再对外商进行补偿。
由于外贸企业采取了收购货物出口补偿,所以对这种补偿贸易的退税管理,可以比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退税的办法办理。这种补偿贸易与自营出口业务的区别是该项目出口货物成本是在加工补偿出口销售中体现。
因此,出口退税要以加工补偿出口销售账为计算依据。
现行出口货物增殖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五种:一是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二是对销项税额先征后退,即“先征后退”办法;三是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行税额准予低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低扣,不足的部分实行退税,即“免、抵”税办法;五是免税,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一办法是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财团等;第二、三种办法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
答:目前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第五类是特定退税企业。这类企业有:(1
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通知》(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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