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院)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院)及其附属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资金的供需矛盾,围绕校(院)事业的发展,讲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预决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开展增收节支,加强经济核算;对内部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与监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使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为校(院)事业发展服务。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对校(院)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校(院)财务处是全校(院)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职能处室,在校(院)委及分管校(院)长的领导下,对全校(院)的预算内外资金的核算与监督、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财会制度制定和会计岗位设置及人员考核、培训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校(院)内部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为二级财务核算单位。二级核算单位财务工作由财务处派出财会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省、校(院)的财会制度。在业务上受财务处指导和监督,按月上报会计报表,按时编报预、决算,同时要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银行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章经费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预算是校(院)内各处室根据事业发展和任务编制的财务计划。校(院)的各项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校(院)内各处室必须在财务处规定的日期前上报下一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财务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收支计划编制全校(院)收支计划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校(院)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应根据校(院)当年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学校创收)情况,合理安排支出,不搞赤字预算。
在安排时,应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及水电、邮电、煤等公用事业开支,适当安排校(院)需重点解决的项目,在业务经费中教学科研经费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校(院)对于正常办学经费,根据处室和任务特点实行定额或定项核定指标的管理形式
1、对全校(院)行政机关处室,实行核定总额,超支不补,结余上交的管理办法。
2、对教学科研处室,实行核定人均指标,或定项核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3、对单项事业费,实行核定指标,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的管理:
1、财政专项经费;根据全校(院)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有关处室提出项目,校(院)统一行文,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
2、校(院)专项经费。在经费可能的情况下,根据全校(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公共事业的需要,坚持统筹兼顾、适当集中、保证重点、讲究效益的原则安排项目。
3、专项经费的申报必须附详细计划及可行性报告,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建立跟踪反馈制度。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的管理。收入是指校(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包括经常性收入和专项资金收入。
1、经常性收入包括:(1)财政补助收入:指财政核拨的各类事业经费。(2)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学校(院)开展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办学办班收入、出版发行收入等。(4)经营服务收入:指学校(院)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学校(院)对外提供餐饮、住宿、交通运输及其他经营性服务活动。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院)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6)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及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收入等。
2、专项资金收入包括财政部门和学校(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拨给单位的指定项目和用途需单独核算的资金,如财政专项拨款、国家或省级有关处室的专项经费,如专项科研经费等。
3、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财务核算,统一管理。对截留、私分者,追究处室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支出及成本费用的管理。支出是指学校(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1、经常性支出包括:(1)事业支出:指学校(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2)经营支出:指学校(院)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发生的出。(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指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规定的金额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专项资金支出:指由专项资金收入中所安排的支出。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指学校(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4、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学校(院)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制定报校(院)财务处审定。
第十五条决算是指学校(院)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的最终结果编制的财务报告。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按批准的预算核实全年收入、支出数字和清理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编写决算说明。
第十六条学校(院)财务处应当按照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和方法,认真编制决算,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第四章资产及负债管理
第十七条资产是指学校(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等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负债是指学校(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各种借入款、应交应付款、暂存款等。
第十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短期内(一般为一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l、货币资金的管理:
(1)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现金支出符合要求,现金库存严格控制。库存现金必须日清月结,严禁私设小金库。
(2)加强银行存款管理。第一,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各结算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开立一个临时账户。新开立银行账户必须报财务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严禁银行账户外借和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二,加强支票管理。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空白支票、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如有特殊情况要求领用空白支票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在支票上写明日期、用途。因空白支票丢失、被盗等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领用人及审批人负责;因签发空头支票而被银行罚款,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支票的领用必须建立登记和销账制度。
2、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1)严格控制公款借支,按权限职责分级审批。凡属现金借支,前帐不清,后帐不借。(2)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制度,因公出差预支差旅费要在回校(院)后十天内向财务处报销结清,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3)各种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对拖欠学校(院)的水电费、电话费、房租费及其它借款,责成有关职能处室积极清理、限期收回。
对不守信用的处室和个人长期拖欠款,财务处有权从有关经费和工资中扣回。
第十九条有关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管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财务人员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密切配合,做到账、物、卡三相符,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条债权债务要及时清理。学校(院)内部各种应交应付款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不得拖欠;学校(院)(包括校(院)内各处室)对外的债权债务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涉及数额较大的要及时上报领导。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经常性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收支结余。经常性收支结余中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学校(院)的经常性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和学校(院)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比例另定),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院)的未完项目专项资金收支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完项目的专项资金结余,经有关处室批准后处理。
第六章内部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资金审批权限的管理。严格资金审批制度,加强控制,增强透明度。
1、全校(院)年度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由校(院)委会审定后实施。
2、列入正常预算经费及包干经费的业务经费由处室负责人审批。
3、未列入正常预算经费及非正常经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副校(院)长审批,5000元以下的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收费票据的管理:
1、财务处负责发票和收款收据的购置和发放,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2、学校(院)内部使用的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并统一加盖财务处收费专用章,用于内部结算,不得对外使用。3;收费票据实行领用登记制度,严格领用程序。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审批制度。各单位如需购置专控商品,按规定报学校(院)审核上报省控办批准后方可购买,未经专控审批擅自购买的专控商品,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财务报销制度。无论何种资金发生的经济业务,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报销。报销凭证必须有单位(处室)领导人、经办人签字,购买物品还需验收人签字,经会计审核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l、基建项目必须资金落实、手续齐备方能开工。
2、基建管理部门要严格基建预、决算的审核。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工程进度安排用款,项目结束需经法定审价部门审定后才予结算。
3、基建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资产转移与登记,列帐反映。
4、基建资金一律使用支票支付,否则不予报帐。
第七章财务监督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应当对各单位预算执行和经费收支进行监督与控制,各单位应予以配合。财务监督与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及校(院)财务规章制度,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者,财务处有权予以控制或截止。
2、根据预算计划、收支指标、费用包干和规定手续对日常的收入和费用开支进行监督与控制。对支出超计划、超定额、不符合正常程序和签批手续的,财务处有权予以控制或拒绝付款。
第三十一条财务处实行岗位责任制,对日常费用报销审核设专人负责,切实对各类、各项开支予以把关,对非计划、非正常的收支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数额较大的要及时上报领导。
第三十一条财务处要实行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向分管校(院)领导汇报学校(院)的经济运行情况,加强监督与控制;为校(院)委决策当好参谋。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中可逐步制订各项细则;各独立核算单位可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学校(院)审批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国家和省有新规定出台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简称“托管公司”)和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简称“国资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会计法》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19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负责受托管理和处置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处置的设备、存货、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不包括有价证券及上市公司股权)等工作。 第三条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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