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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下令拆除宗教活动场所超面积建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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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下令拆除宗教活动场所超面积建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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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浙江省Z县基督教堂将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告上法庭。因2014年8月,住建局下发“(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教堂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限期拆除。教堂不服,其理由为:

1、接受处罚的主体不明。教堂仅为活动场所,不具备接受行政处罚资格;

2、行政处罚已过时效,违章建筑已建多年,不该接受处罚;

3、教堂已经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教堂面积超规划的原因是因为信徒数量增加,原面积已不满足聚会需求。

经查,某教堂经批准的建筑规模为三层,建筑面积为1469.31m2。实际建筑面积为8328.48 m2。

法院认为

关于处罚主体,教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是该建筑工程的申报者和实施者,因此具备被处罚的主体资格;关于时效问题,教堂从2009年5月开建一直持续到2014年5月,建设行为处于连续状态,故被告对其违法建筑行为进行处罚,并未超过法定时效。

教堂虽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建房过程中没有按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施工,且涉案违法建筑面积已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被告应当对其做出拆除的处罚决定。

被告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中教堂虽然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但教堂面积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住建局作为拆除违章建筑的主体对其做出拆除的处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许多宗教活动场所认为其不是法人单位,所以不应受处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个别宗教活动场所认为,只要宗教事务部门下发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便可合法建设宗教场所。

事实上,有些《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下发时间较早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没有产权证的,这类场所如果属于非法建筑,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被合法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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