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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场所非诉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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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场所非诉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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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申请执行人某市某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于2017年4月11日对李某做出“(葫龙)民宗取字(2017)01号”取缔决定,该决定中认定被执行人李某未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在某区门市内设立基督教活动场所,该场所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属非法宗教活动场所;

李某组织成立的爱心基督教会未经民政部门审批,属非法宗教团体,其本人属非宗教教职人员。李某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以非法宗教团体名义在非法宗教活动场所非法组织宗教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取缔。

被执行人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某市某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具有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做出的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该行政行为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且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

法院判决

对申请执行人某市某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出的“(葫龙)民宗取字(2017)1号”取缔决定,准许强制执行。

案情分析

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宗教事务部门没有强制执行能力,只能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在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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