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9日,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1月27日,马某及其父母通过媒人收取李某及其父母九万元彩礼。
1月29日,马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同年8月初,马某以和李某及其家人无法进行正常的情感交流为由,搬回娘家居住。在此期间,李某及其家人多次去接马某,均被拒绝。
2017年7月17日,马某诉至法院,以“双方在缺乏必要了解的基础上,草率结婚,婚后李某及其家人对马某充满歧视,双方已分居一年,未生育孩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李某则以“双方确实已经分居一年,在此期间,我和家人多次去马某家接她,均被赶回。马某已切断和我的一切联系方式,我因结婚欠了很多外债,等我还完后才同意离婚”为由,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前缺乏了解,相识短暂就登记结婚,婚姻感情基础脆弱;双方在文化素养上有很大差异,导致思想交流存在障碍,从而无法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
双方由于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后已分居一年,马某坚决要求离婚,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李某不能因为尚欠外债就将马某绑架在无情的婚姻“石柱”上,对其辩称“等还完外债才同意离婚”的意见不予采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准予马某与李某离婚。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第一,爱情不能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双方当事人文化差异极大,却因双方父母“买卖婚姻”,相识不到一个月便“闪婚”。双方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马某及其父母收了李某及其父母的巨额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返还。但是由于李某对此享有主张或放弃的处分权,亦有另案起诉的救济权,且由于本案存在诉讼主体的问题,尚需追加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故在本案中对彩礼问题未作出处理。
第二,捆绑不成夫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两人本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但无奈双方确实存在着较大的文化水平差异,一个要追求“诗和远方”,一个只想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双方不在一个“频道”,要想在偏僻的农村、在同一屋檐下落地生根,生儿育女,基本上不可能李某企图继续对马某“绑架婚姻”,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自由原则,对该意见不应采纳。
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你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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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通过公证程序解决
你好,如果医保卡有余额,可以用医保卡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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