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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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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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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

1、赔偿标准:按照医疗费发票据实赔偿。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二款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三款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二、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

1、赔偿标准:按照发票据实赔偿。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工伤康复费用

1、赔偿标准:按照发票据实赔偿。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

1、赔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赔偿。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赔偿标准:30元/天*天数。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赔偿标准: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应发工资(若受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月数。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赔偿标准:150元/天*天数。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八、评定等级后的护理费

    1、赔偿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赔偿标准:2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

工资(二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11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9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伤残津贴

1、赔偿标准:本人工资的90%(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二

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六级伤残)。

2、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二)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十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赔偿标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

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14个月(五级)、全省月平均工资*12个月(六级)、全省月平均工资*10个月(七级)、全省月平均工资*8个月(八级)、全省月平均工资*6个月(九级)、全省月平均工资*4个月(十级)。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第二款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

其中患职业病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个月。十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赔偿标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

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60个月(五级)、全省月平均工资*48个月(六级)、全省月平均工资*26个月(七级)、全省月平均工资*18个月(八级)、全省月平均工资*10个月(九级)、全省月平均工资*6个月(十级)。

2、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

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三款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前的年度,以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七条第一款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含3年)不足4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含2年)不足3年的,按全额的40%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赔偿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四、丧葬补助金

1、赔偿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一)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五、供养亲属抚恤金

1、赔偿标准:本人工资的40%(配偶)、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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