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涉及一人公司的债务纠纷案件时,原告一般都会将作为债务人的一人公司以及其股东同时列为被告,只要作为被告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该股东都需要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明白了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之后,很多一人公司的股东开始想办法改变该一人有限公司的状态,将该特殊形式的公司变更为二人以上的股东结构,从而规避公司法有关揭开法人面纱制度对其所造成的债务牵连。
问题:当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二人以上股东的公司形态的,原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要对该公司变更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之情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对于上述情形,本律师认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且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债权人可以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该股权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阶段,亦可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2、一人公司股东在债务发生后转让股权之情形
考虑一人公司情形下股东大概率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很多一人公司的股东考虑在诉讼阶段就将公司形式变更为二人以上股东的形态,以避免自己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如果一人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或者在转让其股份之前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那么一人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对其转让股权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本律师个人意见,出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角度,一人公司股东在公司债务发生后诉讼终结前转让股东,以让涉案公司成为非一人有限公司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仍然应当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1)《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已有明确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一人公司转变为二人以上公司之后,原公司的一人股东即可以逃避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公司即只能以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而原公司债权人也因此无法通过追加该个人股东成为共同被告,致使该笔涉案债务能够被清偿的可能性降低。
客观上该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合作时的信赖利益。
2)《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实际并未明确不能适用债务形成时的一人股东,本律师个人认为,只要涉案债务形成于一人公司期间的,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该问题也予以明确,二审维持原判。
其一、二审理的裁判意见如下:
一审意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上述债务的发生期间为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期间,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应当由被告二举证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中,被告二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一的工商年检审计报告、动产抵押登记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而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审计结论,被告一存在遗漏记账、会计凭证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不能排除被告一、二之间财产混同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二审意见:至于本案是否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问题,该条法条并未明确不能适用债务形成时的一人股东。上诉人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判决正确。
另外,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在(2017)苏1283民初7866号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中对该问题也作出了裁判意见:
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发生于2012年,根据泰州市泰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可知,原告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及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时,第三人的企业性质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未能提交相应财务会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第三人所提交的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的资产负债表及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往来明细账亦不能证明第三人与被告之间财产相互独立。
故被告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于原告申请执行后,再将公司性质变更为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能免除其担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期间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当涉案债务发生时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即便其股东事后将该公司变更为普通的二人以上公司的,该股东仍然应当对涉案债务发生时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前提是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律师小结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分析,本律师个人认为,当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二人普通公司时,原股东仍然需要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让转让前的股东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可以是诉讼时追加其为被告;若一审未追加其为被告,可以在案件执行阶段,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在执行阶段,作为被追加的原股东可以提起执行异议。若执行法院在执行异议书面审理阶段未支持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请求,可以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后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继续确认被追加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故,交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自行撤离现场,然后在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自行协商赔偿数额及赔偿方式。如果经协商未达成协议就立即报警。 (一)如果达成协议不履行: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实行赔偿后,持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
如果个人财产不够的话,才会涉及执行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需要降级。新交规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
您好,I您的问题基本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需要的时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法律对公司形式的变更时间未作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后,公司登记机关会予以变更。在变更公司形式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
法律分析:可以。正常情况下,一般在企业的话,女性50岁退休,男性60岁退休。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电话:****。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依据******号判决书,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已经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至今未执行到任何钱款。经申请人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二是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三是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四是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
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进行 一、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份制改造方案 按照《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如需变更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则需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变更形式的方案。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二、由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
简易程序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有不适当适用的情况还有可能转为普通程序。采用简易程序,法官通常会在开庭审理时告知当事人。《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有不适当适用的情况还有可能转为普通程序。采用简易程序,法官通常会在开庭审理时告知当事人。《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危险品运输车辆转让过户可以变更为普通货车吗不可以,这是车辆上户时提供的合格证决定的,后期改不了。后期只能改颜色和使用性质等等。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交通责任划分不服,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可以在责任认定书出具三日内提起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责任划分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依据交通法92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那么高速轿车超载一人怎么处罚为标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你好,民事诉讼的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二审审限一般3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
享有公司利润分红。享有公司利润分红。1、股东投资后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是不影响股东分红的,股东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3、股东不想有经营决策权,经营决策权油董事会享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
第一、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第二、清产核资 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第三、界定企业产权 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意味着要重新开庭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采取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办案时间、减轻当事人负担,符合现代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潮流。简易程序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
按照单位的相关制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