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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如何执行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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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如何执行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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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文章讨论了监视居住应该具备的条件,本文来聊一下警方是如何执行监视居住的?首先,既然是监视居住,肯定要有住的地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视居住一般是在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但在两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也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哪两种呢: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二是恐怖活动犯罪,警方是可以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的。

(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必须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这个可不是随便就能指定的)。另外,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是便于监视、管理;三是要保证安全。最重要的是指定居所要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县市内的生活居所(举个例子:假设你在北京朝阳区犯罪了,指定你到北京海淀区监视居住则属于违法)!只有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这类特殊类型的案件才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且要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绝对不可以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这便是对于监视居住中“居住”的规定。

    那警方是如何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进行“监视”的呢?一般是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予以协助。

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进行协助。警方一般是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进行监督,可以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在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监视居住中对通信进行监控是法律法规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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