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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60日相关规定:留置、接触物业、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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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60日相关规定:留置、接触物业、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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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第946条第1款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48条第2款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1124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留置权人指定的债务履行期限至少为60日,除非留置财产为鲜活易腐的动产。

 

业主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除非物业服务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任何一方在解除时均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受遗赠人行使接受权的期限(间)为知道受遗赠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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