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取车辆管理费需要承担保管责任。小区物业可以收取停车费。物业收取的停车费性质是保管费,业主拥有所有权和物业收取保管费并不矛盾。因此,总体而言,物业收取停车费不违法。物业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需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 停在小区的车被刮蹭了处理流程是什么
1、发现车辆被划伤后不要移动,然后尽快打电话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会到现场调查;
2、保险公司员工到现场调查取证后,与业主、肇事者、修理厂、保险公司等协商确定损害;
3、车主和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收集理赔所需材料;
4、保险公司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成功后,保险公司会直接把钱转到保险人的银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如果物业根据与业主的协商一致提供了相应服务,就可以收取相关费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因此,物业可以收取管理小区停车位服务费用。扩展资料对于物业公司违规收费,业主可以维权。如小区物业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收取停车费,属于侵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患上抑郁症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范畴的,公司不必负责。不过,劳动者患有抑郁症,但不影响工作的,用人单位无权以此解除劳动者。劳动者患有抑郁症无法继续工作的,在享受的医疗期结束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高中生张某高三在校期间(17岁)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1万元.一年后,张某毕业进入一家工厂工作.李某能否起诉要求张某赔偿 医药费。答:可以。侵权行为发生时张某不满十八周岁,但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诉讼时张某仍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如果财务上亏损了,股东需要承担责任是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的,如果双方约定亏损由一方单独承担,则其他股东不用承担,如果写明亏损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则股东也需要根据出资比例进行承担。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是在股东大会上讨论通过的。如果是合伙企业,则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经过:2022年4月7日21:37分,王某驾驶豫Rxx车重型车辆沿沪武高速宁太线申张线大桥东侧地段时,与前车辆皖Pxx重型车辆相撞击,致使皖Pxx重型车辆前部碰到车外的驾驶员徐某。致使徐某和王某受伤,徐某送到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2年4月24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江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和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起诉:原告(徐某近亲属)起诉王某、王
当前我国农村建筑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最明显的问题反映在农村建房领域。由于《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因此对于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并不像建筑工程合同领域一样严格规范。看下面一则典型案例: 李某要将旧房子翻新,于是请来村里的个体工匠王某,商定:扒旧房3000元,建新房10000元,房屋建成之日给付报酬。然后王某就召集手下经常一起干活的几个工人开始施工。在扒房过程中,工人
高空抛物一楼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的任何损害都承担责任。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尚无法律规定,但应当包括如下两项; 1、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07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作为一般免责事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任何场合,都可以免除致害人的责任。如果雇员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用火用电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如不注意安全防范,就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出租房失火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谁该承担责任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 出租人将自建楼房的一层东侧店面出租给承租人经营水果店。该楼房发生火灾,烧毁内部装修、家电及店内水果等,无人员伤亡。经评估,火灾造成出租人财产损失54500元,承租人损失2534元。后消防部门作
你好,这种情况 建议听取律师专业意见,谨慎核实清楚,如需帮助可微聊。及时与本律师沟通!可电联我帮你分析下如何解决 ,可选择下方专问咨询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 您好,首先应该明确事故的责任划分情况,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
导读: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工程被转包,员工是不是要承担责任?案情简介:工程被非法转包王某与曲阳县某建筑公司(下称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承包石家庄市都市温泉花园部分住宅楼装修工程。原来,与王某签订合同的这家建筑公司也是从另一家公司手里承包的,工程到王某手里已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你的金额较小,尚未达到立案标准。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你的资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
答案是肯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明确:“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
两人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抗拒不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所以无论私下如何协议都会以产权登记为准。用他人的车牌指标购车一般为登记在指标所有人的名下,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 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建立抵押合同关系,债务人与债权人有相应的债务关系,以车为抵押物,债务人要车须偿还债务,不要车即以车平等债权(债权消失)。
看同桌是否有过错,如果有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有人醉酒,同桌不理不问各自回家,醉酒人发生意外,同桌参与人员违反了共同饮酒者应尽的相互关照的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物业公司不予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只收取了泊位费,没有合同约定收取了保管费,泊位费是广大业主的土地使用权车辆占用费就不予赔偿,物业公司没有什么义务。车主可以报警处理,物业公司配合警方破案,赔偿责任人应当是划车的损人不利己的肇事者,抓不到肇事者车主只能自己处理,如果进入保险理赔物业公司与警方可以证明。
1、致电当地物价局投诉。物价局是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对于社会中物品或服务的定价有监督责任。因此物业停车费不合理可以致电物价局进行投诉,一般都能得到有效解决;2、致电房管局物业管理科。房管局物业管理科会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起到监督作用,如果物业推出天价停车费,物业管理科会对其进行调查;3、通知相关媒体曝光。舆论压力是强大的,如果有媒体主动曝光物业的不合理收费,一般物业都会选择主动解决问题。
法律分析: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但是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第二种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
小区能收业主停车费。开发商拥有车位产权的可委托小区业委会收取停车费;空地公摊车位属业主共有的小区业委会无权收取停车费;业主大会委托物业管理的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