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用假文凭应聘使得劳动合同无效,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单位是要赔偿的。若员工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算作工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疾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疾抚恤费或因工残疾补助费。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
录用反悔案情简介:小张在甲互联网公司的技术岗位工作。近期,乙公司向他抛出了橄榄枝,向他提供高薪,希望小张能够到他们公司来工作,并且许诺作为主要负责人主导一个新项目的技术开发。经过几轮洽谈,乙公司向小张发出了录用通知,其中对于到岗时间、工作岗位及薪酬待遇都有明确约定。于是,小张辞去了在甲公司的工作。到了入职时间,乙公司却通知小张,由于公司经营方向调整,需要小张负责的那个项目无限期搁置了,不准备聘用小
可以要求董事、高管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在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要求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债务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风险提示:另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
“好意同乘”赔偿规则的适用1.案例引入:近日,厦门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同事王某回家,路上因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此次事故中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戴某与王某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属向戴某索赔130万余元。戴某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就赔偿金额有争议。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1.王某家人作为死者王某的继承人主张戴某赔偿其损失,具有事
如果董事长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情况公司破产或者损失的,董事长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通过民间调解机构与公司调解,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一审结果不服还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
一、遛狗不拴绳,咬人了或者造成他人受伤,狗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1、遛狗不拴绳,咬人了或者造成他人受伤,狗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2、但如果是路人故意挑逗狗导致被狗咬伤,说明被侵权人也就是路人存在过错,那么作为狗的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
小区停车受损是否应由物业赔偿日前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物业公司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和公共秩序进行维护。小区公共区域属于小区内的共有土地,支配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对其进行管理还是仅提供场地取决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合同。
1.如果物业公司承担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就是保管费,这种情况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合同约定物业仅提供停车场地租赁,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是车位费,物业对车辆被剐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看。此外,还要看双方是否有过错,比如车主是否在指定的位置停车等
员工在单位上班期间生病,如果认定为工伤,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医疗费用,并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下:1、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
1、驾驶证过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2、《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即,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3、交强险不赔情形中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作狭义理解。即该驾驶员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不包括已取得驾驶资格后,因延误换取新驾照,需要补换办证手续的情形。驾
法律分析聚餐醉酒身亡,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的情况下,同桌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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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赖某向刘某提出想搭其车前往宜丰县,刘某表示愿意搭载,也正好去玩一下。刘某一开始就没有明确目的,就是和好友一起去玩,也没有要收取赖某费用的意思,途中搭载赖某另一朋友时也没有说要收取费用。然而在途中刘某因操作不当撞向对向护栏,致车辆受损、乘坐人赖某受伤、公路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赖某被送至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赖某要求刘某、保险公司、刘某清(小车车主)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损失九
物业是否应担责,应先确定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有没有合同约定,如果有,则要明确物业对车辆承担何种义务。1.如果物业公司承担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就是保管费,这种情况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合同约定物业仅提供停车场地租赁,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是车位费,物业对车辆被剐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看。此外,还要看双方是否有过错,比如车主是否在指
1.如果物业公司承担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就是保管费,这种情况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合同约定物业仅提供停车场地租赁,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是车位费,物业对车辆被剐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看。此外,还要看双方是否有过错,比如车主是否在指定的位置停车等
1、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法律责任上是一样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也是用人单位,只是用工形式是将劳动者派遣至另一家用工单位进行工作,在工作期间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管理,但是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都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如果发生争议,劳动者除可以申诉派遣单位外,还可以追加用工单位成
案情:黄某开始雇佣王某在其食品商行从事收银和会计工作。6月2日,王某照常至黄某食品商行上班,上午8时左右,王某突感身体不适,黄某见状即电话通知王某家属,王某家属到后将王某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王某系脑出血,高血压病(极高危组),肺炎,脑腔积液,慢性肾脏病4期、肾性贫血。王某入院记录既往史记载:既往高血压病史,未正规口服药物治疗。6月5日,王某因治疗无效死亡。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受雇于
2006年2月,黄某被重庆市某学校聘请为代课老师。2012年7月暑假后,校方一直未给黄某安排工作,并单方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关系。2012年11月12日,黄某向学校所在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学校无故辞退且拒绝协商辞退相关问题,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且校方为给其办理失业保险,要求校方支付其失业期间的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劳动仲裁裁决支持黄某诉求,裁决学校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52
应当有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货车出租给他人的证据。你应当一方面收集承租人是货车实际使用人的证据,如果货运合同(运单)、支付或收取租金的凭据。另一方面,督促承租人积极处理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