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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顺路搭载同事发生交通事故,对同事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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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顺路搭载同事发生交通事故,对同事承担赔偿责任吗?
1个回答

“好意同乘”赔偿规则的适用

1.案例引入:

近日,厦门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同事王某回家,路上因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此次事故中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戴某与王某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属向戴某索赔130万余元。

戴某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就赔偿金额有争议。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1.王某家人作为死者王某的继承人主张戴某赔偿其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本案中,戴某与王某属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

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王某家属90万。本案引发热议。很多人认为此类案件判决对好意施惠的人有失公平,不利于倡导社会行善。

2.“好意同乘”赔偿规则的适用好意同乘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无偿性是好意同乘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区分有偿性的客运合同的损害赔偿规则。

好意同乘情况下搭乘人主张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的规定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方式明确了好意同乘情况下造成损害的赔偿规则。具体到本案,本案中戴某顺路搭载王某回家,系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乘客,结果造成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1)戴某在本案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是也并不意味无偿搭乘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其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好意同承者是无偿搭乘而随意置其生命、财产权益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或者车主免责的根据。

(2)好意同承是无偿搭乘,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与客运合同承担一样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平。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就是平衡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双方的利益冲突,是一项损失补偿规则。

(3)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好意同乘规则的侵权责任,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本案中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好意同乘规则,法院酌情判定其承担70%赔偿责任。

3.王某能否申请工伤有朋友还会关注,既然王某是下班路上遭遇的交通事故,为什么不能申请工伤反过来要向戴某索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故王某是在下班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在事故中不负责任,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但其家属能否申请工伤与能否向戴某主张赔偿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家属既有权利申请工伤,也有权利向戴某索赔。

具体工伤赔偿内容暂不赘述,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笔者过往发布的文章。4.“好意同乘”削减助人积极性吗好意同乘规则的制定旨在减轻好意施惠行为人的责任,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

根据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原则,戴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在于其在交通事故中过错责任的大小,同时适用好意同乘规则,戴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所减轻。

结合本案(1)假设戴某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涉案其他车辆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戴某和王某不负责任,那么戴某对王某便无赔偿责任。

(2)假设戴某与王某建立的是有偿的客运合同关系,其他条件不变,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戴某对王某的赔偿责任不会减轻,即全额向王某赔偿130万元。

(3)假设交警认定王某对事故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并承担次要责任,那么戴某可在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再行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同时,减轻好意施惠人的赔偿责任,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规定有助于倡导助人为乐。

好意同乘情形下,建议驾驶员谨慎驾驶,安全出行,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己和车上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很多人仍觉不公,好意助人却摊上巨额债务,判决无理。

但不妨转念想想,生命无价,事故、灾难中活下来的人总还是幸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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