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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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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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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小偷翻墙入院偷东西,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主人成立不作为犯罪。小偷翻墙入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

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主人成立不作为犯罪。

案例二:张三杀李-四,见李-四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李-四送医。路人王二*子劝阻张三救助李-四,张三遂离开,李-四死亡。

路人王二*子就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由于张三的先行行为,致使李-四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此时张三对李-四负有救助义务,张三能够救助李-四的义务而不救助李-四,导致李-四死亡,成立不作为犯罪。

因之前张三已实施积极的杀人行为,因而只须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无需数罪并罚。张三之所以放弃救助李-四,是因为路人王二*子的劝阻止行为,因而,就张三的不作为而言,王二*子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王二*子属教唆犯。

案例三: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8周岁的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甲对其具有法律上的监护义务,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阻止的义务。

甲看见乙掐住丙的脖子,本应阻止乙的危害行为,但却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而亡,因此成立不作为犯罪。

案例四:毛子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二娃,便放弃拉绳子,二娃因无人救助死亡。

毛子不成立不作为犯罪,二娃掉落深井,此时毛子对二娃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毛子不成立不作为犯。另外,如果毛子在拉绳子过程中发现是仇人二娃而放手致其高处坠落致死,则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历来存在争议,而要把刑法理论中的一类行为用寥寥数语准确概括难度也不小,目前相对而言归纳较好的定义是陈*良教授提出的: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都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因此,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构成要件齐备为前提。

例如,遗弃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所谓“纯正”指的是该类犯罪只能由不作为行为构成,而不能由作为行为构成。同时,在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是该类犯罪成立的前提,也是该类犯罪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内容。

不纯正不作为犯,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甚至放任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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