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村民多次向村委会提出翻建住房的申请,村委会均不履行审批职责,这种情况下,村民该怎么办?
【以案说法】
王某系某市某街道村民,与配偶育有两子。于1961年在某市某街道建有房屋一处,该房于1988年取得《XX市宅基地使用证》,并于2000年3月25日取得《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1993年长子结婚,因当时家里经济比较困难,1961年所建老宅破旧潮湿而且面积窄小,不能满足结婚所用,故结婚时与女方父母约定,婚房暂安置在女方家,等男方造好房子之后再住往男方家。
1996年,次子因到婚龄申请二子出宅。经村、镇二级同意于1996年7月2日至9月1日在老宅前出宅建造房屋1处,该房屋于2000年3月25日取得《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次子。
2003年左右,因政策松动村里有农户陆续获批建造房屋,加上王某家经济条件有所好转,欲通过翻建老宅将大儿子一家接回村里同住。
然而,从2004年向村委会申请住房翻建至2020年,一直未得到批准。到目前为止,老房房龄已经超过60年,房屋部分墙体已经坍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021年7月9日,王某向村委会邮寄了《住房翻建申请书》再次申请翻建住房。村委会签收后依然未就王某翻建住房事宜履行初审职责。
2021年8月,王某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村委会履行王某建房申请的初审职责,即批准同意将王某1961年所建老房由一层翻建为两层半楼房。
2021年11月18日,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认为村委不履行建房申请的初审职责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律师说法】
村委会不履行住房翻建审批职责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一、村委会不履行住房翻建审批职责明显违反规定
《XX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审核审批:
(一)申请。由建房申请户向所在行政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户口簿;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符合规划建设的相关材料,至少提供一项。
(二)初审。行政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受理建房申请户建房申请后,提请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出具建房申请户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意见,经确认合格后,填写《宅基地使用审批表》和《村镇建设工程审批表》,签字盖章后报送镇(街道)建设主管部门。
由此可知,村委会不履行村民翻建住房的审批职责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二、王某可以对村委会不履行住房翻建审批职责提起行政诉讼
(一)村民委员会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住房翻建审批过程中作出的是否受理申请、出具是否通过意见等行为,可以认定系依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故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王某以村委会不履行建房审批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故从权利救济的角度,对王某提起的行政诉讼,亦应予以审理。
(杨国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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