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连带责任有以下规定:
(1)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二、什么是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连带保证责任也不例外。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三、连带担保责任的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连带责任期限是6个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2、《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
连带担保责任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关于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参照《民法典》。那么,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
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一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与情形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民法典》《民法典担保解释》《九民纪要》的担保规范我国现存有效的关于担保的法律规范分布于《民法典》《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民法典》中的担保规范散布于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及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第十三章保证合同)。应但注意的是,在具
你好,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最大的区别就是,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含义是:一般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并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约定的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无效。 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
担保人会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担保人的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保证人和债权人在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
连带责任赔偿和共同赔偿的区别债务关系,承担责任的牵连性方面,内部求偿方面,诉讼形式方面。共同责任赔偿是需要按照实际事情进行划分赔偿的,按照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提醒您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区别在于: 1.在债关系方面,形成共同责任的债源只有一个债的关系,因而是单一之债;而连带责任的债源可以是单一之债,亦可以是复数
合同到期已经3年了连带担保责任是否还存在,应根据实际的保证合同约定而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那么到期三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那么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
如公司为内部股东股权转让之协议提供担保则为无效,若在公司股东向第三人转让时由公司提供担保则为有效。之所以内外有别,是因为从资本维持原则出发,《公司法》禁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公司资本是公司独立性的保证,公司存续期间应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的目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限公司仅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回购本公司股权,即:(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
一、民法典关于担保期限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规定,担保的期限依据担保的方式而定,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的,主债权消灭后,担保物权就消灭。如果是保证担保的,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没有约定的,自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律师解答高空扔烟头的法律责任的规定:1、高空扔烟头,情节严重的,构成高空抛物罪,应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如果行为人是在明知或应知楼下有人的情况下故意将物体抛下的,则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与“直接关系”下的对外雇主责任有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与“直接关系”下的对外雇主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乙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谁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形式具体如下: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2.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3.违约金责任(一般是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
我国民法典中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如下: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