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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董事会,只有一个执行董事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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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董事会,只有一个执行董事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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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独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营职务。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董事的权利并不是董事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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