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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以退还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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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以退还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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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冷静期内退还加盟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不需任何理由,也不需以特许人违约为前提,是对被特许人最有利的一种方式,如果能在冷静期内以最快的方式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可以退还加盟费。

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退还加盟费(有限制条件)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兼具合同和知识产权双重属性,因此,在适用法律方面,既可以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又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

被特许人虽然在此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解除权,但是相比冷静期内解除合同,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即同时需满足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退还加盟费

四、以欺诈手段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撤销后退还加盟费(一般情形下,较难证明)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工序良俗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可以退还加盟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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