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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代购定贩卖毒品罪吗

问题描述

无偿代购定贩卖毒品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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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2月19日晚,在江西修水县某宾馆住宿的吸毒人员小陈,来到在该宾馆住宿的被告人陈某房内,给了陈某300元让其帮忙买冰毒,陈某接过钱出门买来冰毒后回到自己房间,从为小陈买的1克冰毒中吸食了部分,然后将剩下的冰毒给了小陈,小陈又邀请陈某共同吸食毒品。

后陈某被抓获,公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律师分析

陈某无偿为吸毒人员购买毒品,然后蹭吸,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认定毒品代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不能客观归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一)为吸毒者无偿代购毒品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在罪状表述中没有明文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因此,贩卖毒品罪应理解为不要求主观上以牟利为必备要件,但在为他人代购毒品的情形下,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08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其实施的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依据以上规定,按照托购者的身份、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毒品,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1、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毒品,若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若达不到定罪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2、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3、不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为实施毒品犯罪的人代购毒品的,构成实施的毒品犯罪的共犯。

(二)代购人蹭吸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方文军(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司法认定》(来源:《法律适用》2015年第10期)一文中认为,“对代购者“蹭吸”毒品的行为原则上不应定罪处罚。

所谓“蹭吸”,是指代购者以自身吸食为目的,从托购者处收取少量毒品作为酬劳的情形。对“蹭吸”是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关键在于是否把“蹭吸”认定为代购毒品中的“牟利”行为。

……《武汉会议纪要》在此基础上作了具体规定:“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强调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实际上包含了对“蹭吸”行为原则上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思路,因为“蹭吸”是代购者出于自身吸食而非贩卖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

因此,代购蹭吸不属于牟利。

(三)陈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具体到本案,陈某受人委托,仅为吸毒者无偿代购约1克冰毒,主观上无牟利的故意,客观上对代购毒品无加价行为,且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的定罪标准,故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审改判陈某无罪。

参考案例:江西省最高人民法院(2015)赣刑一终字第3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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