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五类: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以上是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定的财产情形,对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离婚案件中比较容易解决。
但审判实践中的财产问题错综复杂,种类繁多,却并非能够生搬硬套的。
在离婚案件中有这样两类问题比较普遍,亦颇具有争议。
一是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
财产如何定性?
二是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
产证,该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
(一)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财产如何定性及分割。
在基层法院,90%的当事人来自农村,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只有在民政机关进行登记以后,双方父母才会选择黄道吉日为儿女举行结婚仪式。
因此,按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才算真正意义上的\\\"结婚\\\"。\\\"结婚\\\"的同时,女方父母要为女儿陪送嫁妆,结婚当天将该财产送至男方家中,男方父母也同样要为儿子购置结婚必备的生活用具。
男女双方的以上财产均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离婚时该类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
对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男女双方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前提,而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不是法定的,只是风俗而已,与婚姻关系是否确立没有必然的联系。
从结婚登记直至婚姻关系解除时为止的一段时间,称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双方父母为儿女结婚购置的财产,是父母赠与的财产,且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也有例外,即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综上,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笔者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出资情况分析。男女双方为结婚购置的财产,虽然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
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各自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谈到出资问题,在具体的离婚案件中也有这样的抗辩:女方陪嫁的财产系婚前收受男方的彩礼而购买,故陪嫁的财产应属男方财产,归男方所有。
笔者认为,人民币系种类物而非特定物,是否是彩礼所购买无法查清,但即使能够查清也不能混为一谈,因为彩礼与陪嫁的财产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陪嫁的财产争议的是权属问题,彩礼则争议的是是否返还的问题。况且关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婚姻法解释(二)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故从出资情况看,该财产属夫妻个人财产更为合理。
2、关于赠与行为。所谓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行为。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因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登记后,举行结婚仪式前该财产已经购置,父母与子女间已达成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在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之前已经成立并生效,该财产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已非常明确,即自己的子女是受赠人。
\\\"结婚\\\"后该财产才会随女方\\\"陪嫁\\\"到男方,双方购置的财产才会合二为一,双方共同占有、使用。
因此不管是从法理、情理还是从父母的本意出发,该类财产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3、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是毋容置疑,天经地义的。
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二)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产证,该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从房管法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因没有取得房产证而不具有所有权,依法只能占有、使用、收益,但没有处分的权利。
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产证,证明该房产是在婚后取得了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的定性确定了,那么如何分割呢?笔者认为该房产应按当时的市场行情确定价格,该价格与所交房款形成的差额即是房屋的升值。
如果婚前个人购置房产的一方分得该房,其扣除婚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价款后,剩余部分价款的一半支付对方;反之,如果另一方分得房产,将把婚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价款支付给对方后,共同所交房款和升值部分价款的一半支付对方。
一、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吗 可以,如果债务人所欠的债务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那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的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需要双方共同偿还。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婚姻法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在夫妻
想通过诉讼方式要回出轨一方赠予“小三”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出轨一方存在婚外情,与他人形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第二、有证据证明存在赠与行为,如可提供转账流水,交易记录,付款记录等证据。
一、民法典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的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
1、没有领取结婚证,就不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只是同居关系;2、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等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取得的合法财产,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3、对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的,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割;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则平均分割;如果无法查明的,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
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解决可以起诉分割。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共同共有。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
一、协议离婚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再分割 可以,但要有证据。 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二、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
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债务的应当共同承担,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
请问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样的?我的奖金也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答: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修订后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夫妻共同
以前结婚最常听到的纠纷就是女方要求男方在新房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不然不答应结婚。因为在以前的婚姻法中规定房屋的归属权由房产证上的户主来决定,也就是说,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谁就有权分得房产。但是现在不同了,房产证上即便是有你的名字,你也不一定分的到一分钱!新婚姻法规定:户主是谁房子就归谁?婚前婚后大有不同!房产,无疑是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必争之地。在新婚姻法施行以前,房子的归属权由房产证上的户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律师认为,针对女方家拆迁婚后分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情况有以下情形:一
一、离婚诉讼中一方对不动产的隐匿方式及应对 1、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有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在遇见到双方将要面临离婚,就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毫不知情。 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
摘要:众所周知, 夫妻财产是夫妻婚姻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夫妻财产不仅会对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产生影响, 也会对社会经济产生影响。在我国所颁布的婚姻法中明确指出:当夫妻关系破裂时, 其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但是新婚姻法的出台, 使得这一规定发生了变化, 因此本文将针对新婚姻法中如何处理夫妻财产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婚姻法; 夫妻财产关系; 探讨研究; 婚姻法论文 在我国传统的历史文化中,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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