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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规定中的“连续”与“累计”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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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规定中的“连续”与“累计”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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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年休假有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1]又规定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不同,每年的年休假天数不同。

[2]

       在实践中,对于上述规定最常出现的问题为如何理解“连续”和“累计”。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实践中对于上述规定适用的底层逻辑出发,才能进行理解。通过对于法院判决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连续”和“累计”所针对的是不同的年休假问题,且有先后顺序,即首先先解决员工有没有年休假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连续”,在确认了员工有年休假的问题之后,是员工年休假有几天的问题,此时才是“累计”。

[3]

       因此,在实践中,当员工提出了年休假的主张时,也应该时遵循先有无年假(“连续”)、后有几天年假(“累计”)的顺序来处理相关争议。

       在厘清了“连续”和“累计”的适用场景后,紧接着的问题就是具体的计算问题,即“连续”怎么计算,“累计”如何统计。

这里,同样通过对于法院判决的梳理,我们又可以发现,在实践中,“连续”怎么计算的问题较为特别,主要在于各地的法院对于规定的理解不一,因此,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标准。

这里,我们仅以上海地区为例,对于上海地区的“连续”计算作一简单的梳理。

      依据上海地区法院目前的判决尺度,对于“连续”的计算采用以下的标准,员工从上家单位离职日期与进入新单位的日期是连续不间断的,则12个月的时间应原单位、新单位合并计算,即新旧单位的工作年限满12个月的员工即可在新单位享受年假,但若上家单位离职后隔了一段时间再进入新单位的,则需要在新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才可以开始享受年假。

[4]

       当然,该标准是上海地区的标准,其他地区则有不同认知,比如北京地区有的法院认为员工进入新单位前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经历,进入新单位后即可享受年休假,而不必旧单位离职日期与新单位入职日期连续不间断。

[5]

       至于“累计”计算的问题,则标准相对统一,一般而言,通过如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工作时间的材料,统计后即可。

       综上,在年休假规定有关“连续”、“累计”的问题,遵循先“连续”后“累计”的顺序解决有无年假及年假多少的问题。

唯需注意的是,“连续”的计算需根据公司所在地区的不同,注意具体“计算”的差异。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362号。

[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2007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362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10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949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13638号。

[5]《享受年休假需“连续工作满12个月”,你get了吗?》,极客法律公众号,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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