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我国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济活动的功能,更有凭票抵扣税款的功能,所以在增值税制度试行初期就出现了不法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就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8月8日下发了《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押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之后,为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000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但是完全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对那些通过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的企业就不公平了,于是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1月16日下发《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的处理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低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法规处理。
200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做了以上规定,但还存在一个尚未解决的情况,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法律、法规未明确的问题,实务中往往有很大争议,且处理结果不尽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要求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明确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实践中税务机关是不允许企业以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就会因此产生争议。
但也有例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企[2003]114号)中明确:凡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企业所得税有关存货的计税成本方面,允许纳税人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大其存货成本。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行终字第0139号行政判决书中,表明了法院的观点“该27份增值税发票为案外人虚开,依法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企业所产生的成本等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没有规定,上诉人处理决定要求被上诉人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不足,原审依法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纳税人虽然取得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毕竟交易和支出都是真实的,而且发票的取得是善意的,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前扣除的精神。
今天有人来所咨询,他开了一家售卖医疗设备、耗材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他经人介绍购买了五张共计5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购买的上家被抓了,公安找他问话,并要求他提供相关信息。担心自己被刑拘,于是他便来所咨询。 首先,如果真的只是单纯购买,没有其他行为,虽然购买也触犯了刑法,但是在购买数额不大的情况下,补缴相关税款后,刑事责任可能仅限于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可能会处以自由刑,并处罚金。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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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客户咨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有感,特将相关法律规定总结如下,仅供各位财税人员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望多多指正: “你好!我单位在2016年和对方发生真实交易,对方被当地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天津税务稽查要求我们补交增值税、所得税、滞纳金等 ,我认为我是善意取得,不该缴纳滞纳金及企业所得税,我们如何处理,能否得到律师支持” 律师认为: 一、
一、案情简介 A公司为注册在河南自贸试验区的医药企业,注册资本为6.8亿元人民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至2013年,A公司向河南省开封市B医药贸易公司采购药品,2011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间B企业开具给A企业1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497273.53元,税额1954535.97元,价税合计13451809.50元。2017年,开封市某税务稽查局向郑州市某税务稽查局发出《已证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8-08 颁布日期:1997-08-08 文号:国税发[1997]13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从《税务处理决定书》看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2020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 90256号送达公告),该公告是《广州市利某某皮具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广州市利某某皮具有限公司取得的徐州A皮革有限公司、沈阳B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国家抵扣税款的行为,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增值税款不被流失,即国家的税款收益。在2004年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明确指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以下三种情况就不宜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处理:1、甲、乙双方以
目前,在纳税人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以下简称受票方),有上游已定性为虚开的、有经鉴定为伪造的、有被证明为非税务机关出售的、有通过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票,以及走逃企业开具的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而受票方则大多声称都是业务员上门推销后随货送来的发票,在检查时根本无法与业务员取得联系,对受票方的票、货、款是否真的一致,无法查实。因此,对受票方如何取证、定性一直是稽查部门工作的难点。结合
会计无罪。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
一般的安装维修属于修理修配业务,是按17%的开发票,6%的增值税发票是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税率。
答案是:不一定。根据各地检察机关普遍掌握的审查原则,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大,一般是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下的,有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损失,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检察院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就不会进入法院审判环节,也就不会被判刑了,相当于给涉案企业或不法行为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怎样才算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
例如,一家生产企业和一家商业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他们是有长期业务往来的独立企业,在2001年度经营期间,他们之间发生这样的账务处理:生产企业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没有开具普通发票的一部分销售收入,按实际的销售数量、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业企业,并如实计提、缴纳增值税款。商业企业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同时按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数量、金额,开具普通发票作虚假的
这个犯罪强调的是通过虚开虚报或虚假交易等骗取了税务局税款从而达到盈利的目的行为,这个罪名建议通过律师会见了解被告人的供述情况,后期核对税务账本,如果确实构成犯罪的,建议积极退赔补缴税款从而从轻减轻免于刑事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
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发票的一种,都是有相应税率的,对于不同的项目来说那么税率也不一样的,所以我们要对此了解清楚,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多少的详细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多少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一般有以下几种: 17%: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租赁服务。(除下面特殊的外) 13%:销售粮食、
企业出售二手车能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什么情况下个体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是一般纳税人,个体户才可以开增值税专票。很多个体户经营者不知道什么时候开普通发票,什么时候开专用发票。有些个体户只是觉得自己领开发票太麻烦了,就到税局要求代开发票。其实能不能开专票并不能自主选择,而是由受票方决定的。受票方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那就只能开普通发票;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可以开专票也可以开普票。至于具体是开专票还是开普票是对方财务决定的。那么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可以抵扣,需视情况而定:1、如果一般纳税人收到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是用于发放员工福利的,则不可以抵扣;2、如果为购买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多少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率一般为17%,但进口销售某些特别规定的商品时,税率为13%,所以税率是有变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