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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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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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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认真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规范隐患整改工作标准化,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二、术语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重大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以下。

三、重大隐患整改的原则

1、“四定”原则:即隐患整改要做到定整改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定应急措施。

2、有隐患必须整改的原则:发现隐患凡有条件整改的必须及时整改;发现隐患,一时无力或无条件解决的,必须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监控措施和应急措施;

在隐患排除之前,需要继续生产,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

四、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以下简称整改指令)由公司安委会负责下达给有关单位,各单位负责整改落实,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抓好督查。

五、生产单位及各部门接到整改指令后,由主要负责人签收。签收后要立即按照整改指令的要求进行落实整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到位,确保在整改指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

六、收到整改指令的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后的情况,作出书面汇报交公司安委会。

七、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要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部门按照要求将整改后情况报公司安委会。

八、对因为整改工程投资特别巨大或整改工程特别重大和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有关部门要向公司安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期限。

九、对不按照整改指令进行整改的,要当做事故来对待,由公司安委会派出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确保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及时得以整改。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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