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
根据诉讼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对于私自偷拍偷录行为是否合法,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该批复对禁止当事人以偷拍偷录的方式收集证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刀切的规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影响了法律公平的实现,使部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而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对他们民事权益的保护。
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中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比1995年的批复更合理,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笼统模糊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
因此,这就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也是法院据以裁判的依据。案件的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反映,因此,诉讼活动应当把“客观真实”作为追求的最高目标。
以所谓偷拍偷录等隐蔽手段对人物、事件进行秘密固定而取得的视听资料并非一概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其能否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并作为定案的根据,涉及的是一个非法证据标准问题。
按照现代法治的观念,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只有当其违背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时才视为非法。也就是说,权利不一定是法律明确授予的,只要法律不明确禁止,就都能视为享有“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所谓偷拍偷录行为应当视为法无明确禁止,尤其在当今时代,应有条件地适度允许。
“焦点访谈”、“南方周末”等媒体所取得的一系列批评报道的成功大多得力于偷拍偷录的巧妙运用。2001年12月21日公布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比较系统的司法解释。
在一定程度上使偷拍偷录有条件的合法化,对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由绝对否定变为相对否定,给“偷拍偷录”证据留出了一定空间,而过去则是一扇门关死。
可以说,这种法律效力的变化意义重大,它不仅让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的阻力中看到了一线曙光,更让婚姻诉讼中受害一方在举证配偶一方与第三方婚外恋的举证无助境地中获得了些许欣慰。
新规定它能否作为证据,关键是判断它是否构成非法,而不在于取得它的形式上的隐蔽性、秘密性。公民完全可以自己或委托律师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该《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明确,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在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作为案件的审理者,应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三个方面来对当事人提交的任何一份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自己的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视听资料是直接证据,它的可信度影响因素是证据本身。
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前提是该视听资料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未经过剪辑、合成伪造等技术处理,具备真实性。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该视听资料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证据间能相互佐证,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即具有证据效力,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偷拍偷录的证据有没有效力没有证明效力。因为偷录偷拍已经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
偷拍丈夫与情人若是在公众场合是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但是若是在酒店等其余场所死人场所偷拍的则会侵犯他二人的隐私权,二者可以请求偷拍方承担侵权责任。
为保持不正当关系偷拍裸照行为人是否构成侮辱妇女罪为保持不正当关系偷拍裸照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已成年妇女,不包括国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妇女人格、破坏妇女名誉的行为。构成本
这个可以作为理由,但不一定能以此促使法官判决离婚。通常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第一次一般不判离,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第二次一般会判决离婚。
报警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益,通常情况下,在报警的过程中遇到公安机关不受理、不作为、不公正等问题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对于报警不立案的情况,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后向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同时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或拨打12389进行举报。更多复杂的报警相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应当强调合法取得的电话录音是有效的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中说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一、私自在集体用地栽树是否合法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经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私自在其土地上裁树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和财产损失。2、《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具备录音、录像功能的智能手机几乎人手一个。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通过手机拍照或录音、录像所得到的视听资料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的证据。那么,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录音、录像能够作为合法证据,获得法庭的认可呢?“偷拍”、“偷录”所取得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吗?“偷录”、“偷拍”的录音、录像的合法性首先,我们这里要明确:“偷录”、“偷拍”的仅仅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录音、录像
一、偷录偷拍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偷录偷拍的视听材料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偷录偷拍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情形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
当夫妻一方怀疑或者发现配偶有出轨的行为,那另一方就会化身福尔摩斯寻找各种出轨的蛛丝马迹,例如偷看配偶手机的微信、短信和通话记录,查看行车记录仪等,偷偷在家里安装摄像头,甚至委托私家侦探偷拍照片和视频。那么“偷拍、偷录”得来的视频能否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私家侦探拍摄的照片视频、在第三者家中或者家门口偷拍的照片视频都是非法证据,因为这些证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被排除。但如果
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讨论,不能一概而论。《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人民法院在庭审时审核这项证据时,会审核它的合法性,作出采纳或者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只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背公序良俗达到严重程度时,才属于非法证据,应不予认定此类证据的证据效力。如果偷拍偷录的目的是
1、认为未经对方同意录音录像的证据无效,其主要依据是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明确答复: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认为未经对方同意录音录像的证据有效,其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
偷拍是违法的,但是不会构成犯罪,偷拍属于一种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肖像权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如果偷拍他人隐私的,则行为人会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人将偷拍的东西进行发布了,则会侵犯被偷拍者的肖像权,此时被偷拍者可以要求偷拍者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因此给自己带来的影响,如果因此受到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偷
法律分析: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可以对侵权人进行治安处罚。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
女厕所偷拍是否构成猥亵偷拍不构成猥亵罪,但会受到治安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未经允许偷拍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1、是侵权行为。 2、未经允许严格意义上就是偷拍,即便公众场合,法律拟制为个人隐私。 3、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
1、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规定“偷一罚十”是不合法的。罚款属于行政机关针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商家并非行政机关,无权对消费者实施罚款的处罚。如果发现被偷,商家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对盗窃人员处以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盗窃罪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
偷拍的视频能作为证据使用吗?答:不一定,如果偷拍的行为不违法,没有侵犯别人的隐私权,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比如你在自己家里或自己车上,安装了摄像头,所录的视频,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你跑到别人家里偷偷装个摄像头,所录制的视频,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你侵犯了别人的隐私,另外,在公开的场合,比如街头、咖啡馆,餐厅这样的地方,所拍的视频也可以使用。
法律分析被人偷拍是侵犯肖像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