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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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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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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以本罪论处。根据《食品案件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产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或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以本罪论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本罪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143条及150条规定,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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