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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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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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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月17日由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同年11月18日由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X,河南XX律师。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二部刑诉[2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冬天至案发,被告人李XX在平舆县西洋XX家中生产粉条并对外销售。李XX在生产粉条过程中添加过量的食用明矾(硫酸铝銨),导致粉条中的铝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2019年12月9日15时许,平舆县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西洋XX李XX经营的粉条加工点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提取粉条加工点生产的粉条进行检测。

经送检洛阳XX公司检测,李XX所生产、销售的粉条中铝的残留量为399mg/kg,严重超过此类食品中国家规定的低于或等于200mg/kg的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X、李X、冯X证明,书证:户籍证明、平舆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出具被告人李XX的抓获证明、平舆县公安局万冢派出所出具的李XX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关于李XX所生产、销售粉条的认定意见、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调查评估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保证书,洛阳XX公司检测报告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XX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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