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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报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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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报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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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安局XX分局:

报案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地址:XXXXXXXXXX

报案诉求: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XXX公司、张XX、裴XX等人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2日,XXX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申请贷款600万元,2021年7月1日归还600万元,报案人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应报案人要求,河南省XXX公司、洛阳XXX制造有限公司、张XX、陆X、张X、柴XX、时XX、刘XX、李XX、韩XX、马XX、吴XX、张XX、裴XX、郭XX、宋XX、张XX为该笔借款提供了反担保,随后,将《反担保合同》送至报案人处。

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报案人代债务人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620万元。因债务人及反担保人一直未向报案人偿还代偿的金额,2021年8月,报案人将XXX公司及17名反担保人诉至XXX人民法院。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XX公司及张XX自述称除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张XX的签字、盖章是真的,其他反担保人的签字都是假的。

张XX、陆XX等人均称从来未签署过反担保合同,该反担保合同系伪造。因对反担保人处的签字有争议,报案人及XXX公司、各反担保人共同委托河南XX司法鉴定中心对陆XX、张XX等12名反担保人的签字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反担保合同》中张XX、韩XX签名不是张XX、韩XX所写;

并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载明:陆XX、柴XX、时XX等10人笔迹鉴定因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等原因,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2021年10月25日XXX人民法院以报案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反担保人处签名系反担保人本人所签为由,判决张XX、柴XX等12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2021年12月25日,XXX中级人民法院对XXX法院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至此,报案人才得知为该笔贷款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合同》陆XX、张XX等12名反担保人的签名系伪造的。

报案人认为,XXX公司、张XX、裴X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反担保合同》过程中,采取伪造他人签名的手段,虚构他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报案人签订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使报案人损失高达600万元。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XXX公司、张XX、裴XX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报案人特向公安机关报案,请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报案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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