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6月29日审判委员会第411会议通过,1989年9月1日起执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复制庭审纪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属于诉讼费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这里的其他诉讼费用在法律规定里指明了以下具体费用: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但是: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却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明显的、清楚的变化:在原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诉讼费的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已经不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诉讼费”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也就是,以前人民法院可以代收的这些费用均从2007年4月1日起不得再收取。谁提出属于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或拍卖的,或要求翻译的,以此类推,均由当事人自己直接交给相关的机构,按照民事诉讼费用承担的规则,败诉的一方将承担胜诉方支出的上述费用(一般法律规则,具体还要看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等)。
勘验费等费用收取不合理,可以来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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