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网店,住宅可以作为住所进行登记,但是不能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提交享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签署申报承诺书。
你好,短信一般情况可以作为相关的证据来使用的,但请问短信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劳动合同是受到法律规定与保护的,不管是国企或者外企,一旦雇佣劳动者,双方是需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把本单位的劳动者派谴到其他单位,这是一种劳务派谴法律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你好,未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可以委托律师介入,最近刚刚成功代理了多起类似案件,有需要可进一步沟通
只是配合公安调查取证,请律师去也没有用,有些问题必须自己亲自回答
赌博的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正常赌博是但违法的转账记录,可能不会受法律保护,但这也是一个转账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您好,是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
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来承担责任的
只要合同满足生效的条件就已经生效了,至于不能达成转租的目的,是因为承租人未经原出租人的同意,从而不能履行转租合同中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转租合同的违约责任,而转租合同本身,是有效的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无法协商的,建议搜集有利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你好,请问要办理什么审批手续
可以找律师给你提供咨询就,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
笔迹可以做司法鉴定的
这种情况,是不能找彩票店理赔的。但是有一种情况,是可以索赔的,要看看自己是否符合。 一、微信购买彩票,官方不承认也不保护的。 首先要确认的一点,在微信上联系销售站点购买彩票,严格意义上也属于互联网销售彩票,是违规的。彩票机构对此是不承认也不保护的。所以,这件事情和彩票机构没有任何关系。微信购彩有风险,需要谨慎。 二、兑奖是以彩票为准的。 按照法律依据:《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是唯一的兑奖凭证。不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1、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3、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
⒈当家庭住宅为商住两用的,是可以注册个体户的;⒉若是住宅性质的房屋注册个体工商户,那么就需要办理“住改商”手续。需要社区出具允许“住改商”的材料,也需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且要确保不会影响到周围居民的生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案情】常某某(男)与袁某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二人共同出资90万购买商品房一套,产权证登记为常某某(男)姓名。2013年5月,常某某(男)单方出具承诺书一份:本人常某某(男)自愿将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全部归袁某某(女)所有,本人自愿放弃该房产的全部份额。2014年7月,袁某某(女)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诉争房屋归袁某某(女)所有。【裁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常某
1、首先,要先起一个字号,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组成,最好多准备几个,很容易重名的。需要前置审批手续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工商部门会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半年,前置审批证件办理完毕后再办理营业执照。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和一张1寸免冠照片,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例上规定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实际
⒈当家庭住宅为商住两用的,是可以注册个体户的;⒉若是住宅性质的房屋注册个体工商户,那么就需要办理“住改商”手续。需要社区出具允许“住改商”的材料,也需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且要确保不会影响到周围居民的生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微信截图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法院应该对该截图的真伪进行核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